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阿联酋)是中国重要的贸易合作伙伴之一,也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参与者。将于2020年举办的阿联酋迪拜世界博览会,为中国投资者投资阿联酋提供了更为良好的机遇。近年来,随着《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的签署,《经济实质法规》的颁布,新税收协定的谈签,以及国内税法的调整,阿联酋国际税收法规体系正在重构。中国投资者和跨国公司应该密切关注这些新动态,及时更新对阿联酋的税收法规认知,在投资过程中更好地做好税务决策。
动态一:
多边公约生效,商业目的需合理
2019年9月1日,阿联酋签署的多边公约正式生效。自几年前被列入欧盟不合作税务管辖区名单(欧盟黑名单)后,阿联酋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应对,签署多边公约是其中的重要步骤之一。据了解,欧盟黑名单内的国家,均不满足欧盟税收透明度、税收公平竞争和情报交换条件。
主要目的测试是多边公约中的重要条款,也是构成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最低标准的一部分。阿联酋选择在其税收协定中采用默认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多边公约生效后,投资者可能需证明,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是受到投资架构的驱动。也就是说,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仅取决于税收居民身份及受益所有人,而且本质上取决于主要商业目的及经济活动实质。
多边公约在阿联酋生效后,中国企业如果希望将阿联酋作为投资平台,向第三国进行投资,其在阿联酋建立的公司也需进行主要目的测试。因此,建议中国企业通过阿联酋搭建投资架构时,需预先考虑其在阿联酋成立公司商业目的的合理性,准确判断经济活动实质,以满足主要目的测试要求,更好地享受双边税收协定待遇。
此外,阿联酋财政部最近发布了国别报告相关规定,成为第三个执行国别报告的海湾国家。根据规定,前一财年集团合并收入不少于31.5亿迪拉姆(约合7.6亿欧元或8.55亿美元)的阿联酋税收居民和跨国企业成员实体,需提交国别报告,建议中国“走出去”企业及时关注,判别自身的国别报告义务。
动态二:
颁布经济实质法,违规处罚很严重
2019年4月30日,阿联酋颁布了《经济实质法规》,获得阿联酋当局许可机关的许可,在当地开展银行、保险和投资基金管理等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需遵守《经济实质法规》。根据规定,在阿联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公司必须符合三个要求:对特定活动的指导和管理在阿联酋进行,针对特定业务在阿联酋开展核心创收活动,以及拥有充足的合格雇员、经营场所和年度运营支出。
2019年9月11日,阿联酋财政部颁布2019年第215号部长决定(指引),进一步解释了《经济实质法规》中的相关概念,比如“许可”“充足”和“适当”等,同时为企业如何遵守法规提供了详细指引。在阿联酋开展相关活动的中国企业,需密切关注《经济实质法规》的相关政策、指引及其进一步修订,并根据自身情况,评估经济实质相关法规是否会对其当前和将来的业务交易产生影响。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不符合经济实质测试要求,将可能面临较为严重的处罚。根据规定,未通过经济实质测试的企业,首个财务期间处以最高5万迪拉姆(约合人民币95385元)的罚金,后续财务期间处以最高30万迪拉姆(约合人民币572310元)的罚金;如企业未提供信息,可能受到最高5万迪拉姆的行政处罚,并将实施自动交换信息,甚至可能被注销。建议中国“走出去”企业基于更广泛的转让定价规则,审查其在阿联酋交易的经济实质,以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
动态三:
新签税收协定,合规适用享优惠
2020年1月1日,阿联酋与沙特阿拉伯王国(以下简称沙特)之间签署的税收协定将生效。这是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之间签署的首个税收协定,有望促进两国在贸易和投资方面的互通。
利用好阿联酋-沙特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将为中国企业扩展中东业务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比如协定中提到,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沙特税收居民企业向阿联酋居民企业支付利息时,无须缴纳利息预提税(沙特法定利息预提税率为5%)。建议中国企业在合规的前提下,积极享受优惠待遇,做好投融资税务安排,适当降低税收成本。
目前,阿联酋已与包括中国在内的9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税收协定,不同税收协定对税收居民定义有差异,建议“走出去”企业在确定阿联酋税收居民身份时,充分考虑各项要求在税收协定下的特定含义。例如,中国内地与阿联酋的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为“按照该缔约国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缔约国有纳税义务的人”,而中国香港与阿联酋的双边税收协定仅对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居住地、居住时间、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有所要求,并未提及纳税义务。
此外,在获得阿联酋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时,中国投资者应特别注意行政程序。一般来说,企业在阿联酋成立时间超过1年,方可申请确定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人须向阿联酋财政部提交营业执照、已审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租赁协议认证等文件。
(作者:安永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部全球税务主管,安永阿联酋国际及并购重组税务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