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踪“案中案” 查清企业隐匿收入

2025年04月29日 版次:06        作者:庄平 本报记者 雷晴

在与企业人员交谈时,检查人员了解到:两家公司合作时,由于对方拖欠货款,双方产生了纠纷,最终通过诉讼才解决了问题。因此,目前双方已经终止了合作。听到这个信息,检查人员心中一动,有了一个想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根据举报线索,查处了一起企业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企业厦门K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K公司)在经销水泥过程中,采取销售货物不开发票、不申报未开票收入方式共隐匿销售收入6716.82万元。针对厦门K公司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处理决定。

A 举报线索牵出疑点企业

2024年2月,第二稽查局接到一封涉税违法举报信。举报信中称,厦门K公司向厦门H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H公司)售卖水泥,但在交易过程中,厦门K公司并未全额开具发票,并且隐匿部分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检查人员仔细阅读后,认为举报信息具有较高可信度。为进一步确认企业疑点,检查人员使用税收征管系统对厦门K公司自2021年5月起的申报数据、开票信息等涉税信息进行了调阅分析。

他们发现,相关经营年度内,厦门K公司确与一家名为厦门H公司的企业有水泥购销往来,但厦门K公司向厦门H公司开票销售金额为4624.32万元,与举报信中所称的交易额相去甚远。

检查人员查询了该企业的申报信息,发现厦门K公司在相关年度内,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其未开票销售收入。

熟悉本地水泥销售行业情况的检查人员认为,厦门本地水泥销售企业的客户除建筑公司、路桥建设公司等企业以外,还会有一些建筑施工队和个体业户,因此水泥销售企业或多或少都会产生不开票销售收入,厦门K公司没有未开票销售收入这个情况与行业经营常规不符。

随后,检查人员结合企业收入申报数据,对厦门K公司所得税税负率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企业税负率不到1%,远低于当地同类企业平均税负率。

企业开票销售额与举报信所称收入差异巨大、企业所得税税负率畸低……综合各方信息,检查人员认为厦门K公司在收入申报方面疑点突出,具有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重大嫌疑。于是,第二稽查局决定对该企业立案检查。

B “借力”核查打开突破口

针对前期信息分析时发现的企业经营疑点,为了核实了解厦门K公司与厦门H公司购销业务的具体情况,检查人员联系了厦门K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要求其提供厦门K公司与厦门H公司近几年中开展水泥购销活动的交易合同、对账单、资金往来明细,以及同期账簿资料备查。

但陈某向检查人员表示,由于企业购销活动较为频繁,对账单及资金往来明细材料较多,加上近期有部分财务人员离职,人手不足,因此财务资料和账簿比较凌乱,需花费一定时间整理,企业可以先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的交易合同。

随后,陈某向检查人员提供了厦门K公司与厦门H公司签署的多份《水泥购销合同》。这些合同中载明了交易双方信息,约定了产品要求、单价、交货地点、结算与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但每份合同均未写明具体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

有关交易金额、数量的约定是商务交易中合同和协议的重要内容,为何两家公司在合同中没有相关内容?检查人员顿生疑惑。

对此,陈某解释称,之前厦门H公司与厦门K公司长期合作,业务往来十分频繁,双方建立了深度互信。双方均认为,在交易过程中,逐笔标注交易数量和金额的工作繁琐,会影响购销业务效率,因此双方达成默契,在《水泥购销合同》中对交易数量和金额未作约定,仅原则性表述为“最终结算以买方实际验收的数量和约定的价格为准”。企业财务部门在最终核算时对双方交易金额和数量均作了统计,并且相关收入均依法进行了申报,不存在问题。

在与陈某交谈的过程中,细心的检查人员了解到一个情况:后期双方合作时,由于厦门H公司一直拖欠厦门K公司货款,双方产生了纠纷,最终通过诉讼才解决了问题。因此,目前双方已经终止了合作。

听到这个信息,检查人员心中一动。

买卖双方产生经济纠纷并进行了诉讼活动,在此过程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为了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势必会在庭审过程中提交材料,并确认购销业务的具体金额,以此证明相关业务真实存在。

能否通过法院了解双方购销情况,取得双方真实交易信息呢?

检查人员于是与相关法院取得联系,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支持下,调取了两家公司纠纷案件的判决文书及相关庭审材料。

在分析相关资料和文书内容后,检查人员发现,厦门K公司果然向法院提供了2021年5月—2023年12月期间两家公司水泥购销的交易对账单、资金往来单据等材料。这些材料显示,厦门K公司2021年5月—2023年12月期间,累计向厦门H公司销售水泥金额为1.13亿元。在案件审理和法庭质证期间,厦门K公司和厦门H公司的代表人员分别在这些证据资料上进行了签字确认,证实这些资料、凭证反映的交易信息属实。

按此收入数据计算,厦门K公司仅申报了向厦门H公司开票销售水泥的收入4624.32万元,其余的6716.82万元未开票销售收入并未依法申报纳税。

C 子虚乌有的“商业折扣”

检查人员再次约谈了陈某,向其出示法院提供的两家公司的交易对账单、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据,以及厦门K公司的开票数据、申报信息等资料。面对翔实的证据材料,陈某承认企业向厦门H公司不开票销售水泥后,隐匿部分收入未依法申报。

但是陈某对于其未申报收入的数额提出了异议。

陈某称,厦门K公司与厦门H公司之间的部分水泥购销业务有商业折扣。折扣部分的款项,陈某已通过银行账户汇入了厦门H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银行账户,因此这部分折扣款不应计入厦门K公司销售收入,应在计税时予以扣减。

针对陈某提出的情况,检查人员作了针对性核查,发现陈某所称向厦门H公司销售部分货物有商业折扣一事,厦门K公司的股东均不知情。陈某也无法提供部分货物销售时向厦门H公司提供折扣的任何书面协议或证明资料。

此外,核查显示,陈某所称的货物折扣款项并未经由双方对公账户支付和收取。陈某和厦门H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虽有部分资金往来,但是双方都无法提供有效证明,证实往来资金为购货折扣款。

检查人员结合核查结果,对陈某提出的部分货物销售时有商业折扣,此部分折扣款项不应计入厦门K公司销售收入,应在计税时予以扣减的说法不予采纳。

经检查人员核查确认,厦门K公司在2021年5月—2023年12月期间,采取隐匿不开发票销货收入的方式,少申报销售收入6716.82万元。针对企业违法行为,第二稽查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并追征了税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