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平台企业如何报告涉税信息

2025年05月14日 版次:08        作者:燕晓春 潘赟俊 黄雪聪 程浩轩

今年3月,澳大利亚财政部部长吉姆·查默斯公布了2025财年—2026财年联邦预算案,其中包含一系列对澳大利亚税务局的额外资金支持,并提出应重点关注高净值个人、家族办公室、灰色经济的税收缺口治理,如共享经济中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违规等问题。

2022年8月,澳大利亚发布《2022年财政部法律修正案(2022年第2号措施)》,出台共享经济报告制度,要求电子销售平台企业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报告在其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交易方身份、销售收入等涉税信息,以提高共享经济活动收入信息的透明度及税收合规性。这反映了澳大利亚在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化进程中的执行力度,为推动共享经济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告义务的落地提供了参考。

监管共享经济:推行强制申报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各国共享经济快速发展,脱离政府监管的“影子经济”产业规模也快速扩大。由于税务部门无法充分获取该领域的交易信息,而平台内卖家作为共享服务提供者往往对其涉税义务了解不充分,且部分存在主观逃避税的情况,税收流失风险不断上升。

据估计,2016年澳大利亚以共享经济为主的“影子经济”的规模约为500亿澳元,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5%—3%。为加强对“影子经济”的税收监管,澳大利亚于2017年成立“应对黑色经济工作组”,由时任澳大利亚联邦税务委员会主席安德鲁·迈克尔担任负责人。该工作组的中期报告指出,在现金助长“影子经济”及非法行径的同时,一些线上非法经济活动,如网络洗钱、加密数字货币交易,以及以特定商品如香烟作为交换媒介的黑市交易规模正在扩大。报告建议推行“强制申报制度”,即平台企业必须向澳大利亚税务局及其他政府机构报告其对平台内卖家支付款项的相关信息,以应对共享经济带来的税收风险。

规范平台企业:扩大共享经济报告制度适用范围

根据“应对黑色经济工作组”的建议,澳大利亚政府在《2018—2019年度预算案》中,宣布了一项应对“影子经济”的计划,并承诺将与利益相关方就如何实施“共享经济报告制度”展开磋商。在《2019—2020年中经济和财政展望》中,政府宣布将引入共享经济报告制度,以提高平台支付的透明度,并帮助平台内卖家履行纳税义务。2022年8月,关于共享经济报告制度的修正法案通过,该制度于2023年7月1日起实施。

涉税信息报告主体主要为提供以下服务的网站、互联网门户、应用程序、网关、网上商店、在线市场等平台企业:自2023年7月1日起,在澳大利亚境内提供拼车服务(如优步、Shebah、GoCatch等平台)和短期出租住房服务(如爱彼迎、HomeAway或Flipkey)的平台。自2024年7月1日起,该范围扩大至提供汽车、房车、停车位、储藏室、个人物品等资产共享出租服务;在线劳务服务;送餐服务及提供与平台供应产品相关的线上服务。

平台企业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报告的信息主要有两类:一类为平台内卖家的身份信息,包括法定全称(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出生日期(个人卖家)、常住地址、银行账户信息、澳大利亚商业号码、电话号码、邮箱等;另一类为报告期间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总额、线上交易总额、交易总额对应的货物和劳务税、已扣除费用、佣金总额及其对应的货物劳务税等。此外,针对不动产租赁,需报告不动产地址、租赁时间,出租方名下有多处房产或多项资产时,需上报每处房产或资产相关信息。

平台企业每半年报告一次,报告期分别是1月1日—6月30日和7月1日—12月31日,于报告期结束后的次月31日前(含)通过线上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标准格式的报告。当签订协议、提供产品或服务、支付款项的时间处于不同报告期时,以付款日期所在的报告期作为报告义务所属期。同时,平台企业必须配备适当的系统和程序,收集、记录、更新所需信息,并及时更正错误信息,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若延迟报告或报告信息存在错误,平台企业或将受到处罚。报告方有责任保存有效记录5年,并确保后续若需要重新提交报告时,能够根据要求生成数据文件副本。

豁免情形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不被判定为共享经济的参与者,如上市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政府机构;二是达到重要供应商门槛(平台内卖家在12个月的报告期内,通过平台提供了至少100万澳元的商品或服务),这类企业通常已经受其他监管或报告制度约束,税法遵从度较高;三是平台提供的服务未在本地发生或未通过平台付款,如平台内卖家的地址均不在澳大利亚境内、涉及拼车出行的交易不发生在澳大利亚境内、交易款项没有支付到澳大利亚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没有信息表明供应商为澳大利亚居民、提供预订服务、预订时未确定价格,且付款不通过平台进行等情况。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乐清市税务局、舟山市定海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