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骗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构研发项目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同时存在隐匿销售收入的违法行为,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307.91万元。针对其违法事实,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609.1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经年累月投入研发费用,研发场所却“人物两空”
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累计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07.19万元。但经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查询,该公司在2019年后就再未公开过专利成果。
经进一步分析,税务稽查部门察觉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水泥制品属于传统成熟工艺,核心技术基本标准化统一化,在传统技术层面的创新空间较为有限,大规模研发需求较小,该公司如此大手笔的研发费用投入,是否过于“豪气”?另一方面,结合相关科技统计年鉴来看,近年来该公司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及其投入强度远高于同行业,但却没有任何技术成果产出,这样拿着大额资金“打水漂”,是否合理?
为弄清真相,检查人员前往该公司实地调查。在查看生产经营场所时,检查人员原计划重点检查研发部门工作情况,却发现“研发办公室”房门紧闭。当检查人员提出查看该办公室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称钥匙持有人在外地出差,无法开门。但检查人员在路过窗口时却注意到,屋内并没有类似研发仪器的设备存在,这令检查人员疑窦顿生。
面对王某的推辞,检查人员再三要求,并向其讲明不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可能导致的后果,最终说服其取来了备用钥匙。检查人员进门后惊讶地发现,研发办公室里堆放的均是打印机等杂物,并无日常使用痕迹。对此,王某辩解称,研发人员也负责销售业务,平时工作繁忙用不上这里。
既然研发费用稳定投入,研发场所却无人无设备,那该公司的研发活动属实吗?
带着上述疑问,检查人员向王某进一步了解研发设备情况,但其却坚称该公司的研发活动都是在生产线上展开,并没有专属的研发设备,也不经常开展研发活动。
研发项目迟迟无成果,“假台账”“伪创新”露出端倪
为进一步核实王某所述情况,检查人员依法从该公司调取了账簿凭证和研发资料,深入分析研发台账后,发现检查所属期间该公司只登记了两个研发项目。这两个研发项目内容高度相似、时间首尾相连,年均投入研发费用超过200万元,却始终没有任何研发成果,甚至连阶段性报告或结题报告都没有。
投入大量研发费用,却没有形成一份书面成果,那是否在改进生产上有所体现呢?
检查人员仔细分析了该公司的混凝土配料表,发现其确实在按研发项目立项确认书上的配料表开展生产。根据项目介绍,该公司的创新工作主要是在传统配料表的基础上添加不同剂量的减水剂。根据账簿凭证记载,该公司使用的减水剂均购买于湖州某化工企业,从入库到被领用,未经过任何加工或研发工序。
据现有资料可知,减水剂是一种常用的混凝土外加剂,可以减少原材料用量,提高混凝土强度,缩短其干燥时间。该公司使用的减水剂属于市场上已经成熟、普遍的产品,并非自行研发的新型减水剂。由此可判断,该公司所称的研发创新不过是其编造的谎言!
“偷税”套路被勘破,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终遭处罚
综合上述疑点证据,检查人员对法定代表人王某进行了询问,随着多个问题被指出,王某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承认,所谓的研发项目就是在混凝土生产配方中添加减水剂,并没有真实的研发活动。该公司虚构研发项目,就是为了违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便于将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该公司上述活动不具有创新性,不属于研发活动,相应费用不能税前加计扣除,税务部门据此要求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共计607.19万元。
除上述违法行为外,检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款,经过与银行流水进行比对,确认了该公司隐匿销售收入316.88万元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法律规定,对嘉善景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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