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加强民间借贷税收管理

2025年05月20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局长 王立飞

■税案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经营主体向自然人借款,自然人获得利息收入后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件。

民间资金借贷活动中,经营主体和自然人是主要参与方,具有频次多、金额大、较为隐蔽等特点,税收征管具有一定难度。本案的查办,为税务机关强化民间借贷行为税收征管,防止税收流失提供了一些启示。

加强企业针对性税法宣传和业务辅导。结合民间借贷活动的特点,税务机关须加强针对性税法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应通过组织召开税法辅导培训、上门开展涉税业务辅导等方式,向企业管理人员讲解宣传企业间或企业向个人借贷资金等活动涉及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并向企业人员阐明,如果企业存在出借资金行为,在取得利息收入后应及时申报纳税;如果企业曾经向个人借款,则应在向对方支付利息时及时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同时,针对企业借贷民间资金活动通常伴随高额利息支出这一特点,税务机关可利用征管软件和大数据技术,对企业费用支出数据开展针对性分析,如发现企业存在财务费用占营收比重异常、有大额财务费用却无有效凭证等情况时,应予以追踪核查,及时发现企业间或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借贷活动线索,为后续追缴相关税款创造条件。

此外,税务机关应通过与法院建立完善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方式,扩展征管视角,进一步增强民间借贷活动的税收监管能力。本案核查过程中,正是在法院的大力支持下,税务人员通过调取涉案人员借贷经济纠纷案卷和判决书等资料,取得了涉案人员向企业出借款项并取得大量收入的翔实证据,有力推动了案件的查办工作。税务机关与法院建立协作机制后,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可向税务机关通报相关信息,便于税务机关及时介入实施监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告知案件当事人其获得利息收入后具有缴纳税费义务,并可在作出判决后协助税务机关开展税费征缴工作,确保相关税费不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