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务部门推进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思考

2025年05月20日 版次:07        作者:罗亚苍

民营经济促进法自5月20日起施行。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和执法机关,可从引导合规经营、增强制度协同等方面贯彻实施该法律。

5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制定的基础性法律,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框架的立法,其颁布实施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也将对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笔者认为,税务部门作为重要的经济部门和执法机关,应高度重视抓好这部法律的学习贯彻实施,准确把握其中蕴含的要求。

学习把握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基本要求

民营经济促进法共9章、78条,设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专章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了规定。其中提出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和开展相关工作的一系列原则要求,笔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确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三个坚持”的政治要求。该法旗帜鲜明地提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民营经济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是界定了民营经济“四重属性”的复合定位。该法与时俱进指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

三是稳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三措并举”的法治保障。即在坚持依法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强调在法律框架下和法治轨道上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支撑,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四是设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四个方面”基本原则。即明确国家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可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

五是规定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三位合一”的工作要求。即强调政府部门、民营经济主体和行业管理组织等三方责任主体的工作要求。该法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要拥护我国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工商业联合会要发挥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的重要作用,加强经营者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探索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路径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支持和立法保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需要。民营经济促进法将政策要求提升为法律规范,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预期和规范指引。笔者认为,税务机关贯彻实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党委领导,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融入工作全局,并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优化服务供给。税务机关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在正式实施前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实施行政许可等政策措施时,要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除法律明确规定,招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不得排斥民营经济组织。要加大税费政策适用讲解力度,为转型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便利,践行“规范执法就是最好服务”的理念。

引导合规经营。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将“合规经营”理念贯穿经营活动的全周期全过程。通过政策辅导、风险应对等方式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涉税违法问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效能。督促民营经济组织规范财务管理,防止财务造假。通过加强正面宣传报道等方式,助推民营经济组织营造诚信廉洁、守法合规的企业文化。

增强制度协同。制定出台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政策措施时,应符合民营经济促进法要求。审查已出台的税收政策和服务举措,及时清理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内容,增加优化营商环境的规定,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促进权益维护。不断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加大纳税信用修复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积极纠正失信行为,尽快修复信用。规范跨区域税务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规范行使税务执法裁量权,行政处罚坚持同事同罚、罚过相当,依法适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规定。健全税务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畅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济渠道,依法处理,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职律师、第四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