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份可疑的发票

——撕开力软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违规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真实面纱
2025年05月20日 版次:07        作者:周玉 高安琪 姚宁宁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力软信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偷税案件。经查,该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企业所得税78.27万元。针对其违法行为,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77.57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诸多“巧合”的13份发票是真是假

前期,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公安机关线索,结合税收大数据综合分析发现,力软公司取得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十分可疑。发票的开具方上海允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成立时间相隔不超过1个星期,其开票时间为同一天,开具发票的品名均为“*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费”,且其中2家开票方为同一注册地址。

检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这3家开票方几乎同一时间因“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在2个月之后被吊销营业执照,这样的情形显然不是正常企业的经营状态。

3家公司真的给力软公司提供了“信息技术服务”?提供了服务后为何“恰好”在同一天开具发票?开完发票后短时间内又如此巧合地同时进入“停业”状态?这到底是“巧合”还是“早有预谋”?

经检查人员对力软公司的纳税申报表进一步分析,发现该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288.43万元。根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那么,力软公司接近“优惠限额”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存在人为调整以骗取享受优惠资格?13份发票的背后存在真实业务交易吗?检查人员不禁疑问。

长达3年多的应付账款为何迟迟不付

结合前期的分析,检查人员依法约谈了力软公司的代理记账会计,请其提供相关材料配合检查。在该公司提供的生产经营相关材料中,检查人员既没有找到其与3家开票方签订的业务合同,也没有找到发票显示的信息技术服务所需的项目计划书、运维手册或用户手册等资料,更没有发现任何与业务相关的沟通佐证材料。仅有的发票和记账凭证并不足以证明业务真实存在。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事实真相,检查人员又从资金流向入手。该公司的记账凭证显示这13份发票价税合计120.01万元一直挂账“应付账款”科目,同时经核对该公司的银行对公账户流水明细,未发现其向3家开票方支付过款项,截至接受检查时,长达3年多的上述款项还处于“未付款”状态。种种迹象表明,力软公司取得的这13份发票涉嫌虚开。

违规享受税收优惠的做法得不偿失

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对力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进行约谈,并向其讲解税种管理、申报缴纳、财务核算、税收征管等相关规定。在完备的证据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取得了这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入账“主营业务成本”,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违规列支,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骗取享受优惠资格。

该公司本应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却在申报年度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5%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10%的实际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以来进一步降为5%)”,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然而,这一行为最终仍未逃过税务部门的查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力软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属于上述规定中的情形,税务部门据此要求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1万元,并依法要求其补缴企业所得税78.2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力软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决定。同时,将其涉嫌虚开发票有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