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谁能申请?怎么申请?

2025年07月04日 版次:06        作者:刘旭 陈诺

2025年,先进制造业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必须先进入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那么,哪些主体能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具体如何申请?在申请中,需要关注哪些涉税管理要点?对于这些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作出了明确规定。

申请须满足五个条件

根据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企业行业属性是“制造业”门类。制造业行业属性的判定,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制造业”门类(C类),如医药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详见文末二维码)。

申请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以下简称适用政策)的年度内,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明确,申请适用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研发支出、研发人员、高新技术产品占比,须符合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具体来说,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等。

申请适用政策的企业,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发生的销售额合计,应占全部销售额比重50%(不含)以上。笔者提醒,参与计算的全部销售额和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均不含增值税。企业若委托外部进行生产加工,相关销售额不计入制造业产品销售额。受托企业在满足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加工费可计入其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销售额。需要注意的是,采用汇总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符合条件的,由总公司享受政策;非汇总方式缴纳增值税的企业,总公司和其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分别享受政策。

此外,企业申请进入名单前36个月,应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否则,不能进入名单。

登录指定网站提交申请

在满足相关条件后,企业应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提交申请材料。企业登录网站后,即可看到“2025年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入口”弹窗。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填写《2025年度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进行申报。

为便利企业操作,《申报表》中的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填报的所属行业、企业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名称等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根据实际进行确认即可;销售信息、是否设立属于制造业行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否为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联系人信息和企业签章等内容,由企业据实填报。

在填报销售收入时,企业财务人员需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的小类名称,填写生产并销售产品名称、产品所对应的小类名称,由系统按照小类名称自动生成代码,并自动甄别是否属于制造业门类销售额。系统根据企业填报信息,自动计算出制造业门类产品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例。

例如,甲企业为光纤制造企业,其对应的小类代码为“3832”,名称为“光纤制造”;对应的中类代码为“383”,名称为“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对应的大类代码为“38”,名称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那么,甲企业财务人员在填报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从事制造业业务相应的销售产品信息时,应填写“光纤制造”,系统将自动生成代码“3832”。

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应由总公司财务人员填报《申报表》(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制造业业务销售占比小于50%的总公司,虽然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其所属符合条件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依旧可以申请享受政策,应由总公司代为申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确认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此外,在填报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信息时,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公司财务人员申报的销售额,应汇总非法人分支机构销售额;产品信息应包含非法人分支机构产品信息。

四种情形下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企业若申请进入了2025年度名单,在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计提加计抵减额时,需注意四种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情形。

具体来说,一是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是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三是总分支机构间、同一控制下的企业间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四是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将原材料、半成品销售给另一企业加工为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后进行回购的,不得就同一原材料或者半成品重复计提加计抵减额,应当仅就半成品或者产成品加工费部分的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

例如,丙企业与丁企业均是乙企业的全资控股公司,假设丙企业和丁企业均被列入2025年名单,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设2025年10月,丙企业购进原材料取得进项税额200万元,从丁企业处购进服务,对应进项税额为100万元,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为0。当期,丙企业的销项税额为350万元。那么,丙企业抵减前的当期应纳税额为350-200-100=50(万元)。丙企业从丁企业处购进服务,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之间发生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因此,丙企业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为200×5%=10(万元)。当期,丙企业用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后,需缴纳增值税50-10=40(万元)。

笔者发现,部分已进入名单的企业,在更名或者整体迁移后,未向地方工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行持续享受政策,存在未按规定享受政策风险。笔者提醒,企业发生更名、整体迁移或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的,应根据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相关情况、办理手续,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相关信息变更后,申请享受政策。此外,先进制造业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要求,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雄安新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