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1999年,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并于2012年进行修订。《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政策依据
(一)基本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主要文件
1.《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5.《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
三、征收范围
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征缴土地闲置费。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四、征收方式及标准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五、预算管理
土地闲置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第103类04款32项05目级科目“土地闲置费”。
六、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土地闲置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土地闲置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土地闲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