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日,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不是简单的费改税,涉及税制改革、征管模式转换、价税联动、收入归属等内容。笔者认为,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税务部门应坚持以技术变革引领业务变革,推动业务模式由“事项+流程”驱动向“数据+规则+责任”驱动转型升级,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共治,实现全流程管控,不断提升水资源税征管质效,最大限度地发挥水资源税对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的刚性约束作用。
水资源税征管质效有待进一步提升
笔者主要从事资源税税种管理和征管实践工作,参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设计、水资源税纳税申报和信息复核模块开发及实测工作,牵头研发了“江西税务区块链+水资源管理”特色应用程序。在全面推进水资源费改税过程中,笔者发现存在一些影响水资源税征管质效的情况。
数据应用能力不强。在全面推行水资源费改税过程中,各级税务、水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交换了大量取水许可、计量及水资源税纳税申报信息。但各级各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数字化素养和数据应用能力,难以完全适应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税费征管“强基工程”的要求,管理思维和工作模式还停留在“税种+经验”阶段,还不能充分发挥涉税数据的作用。
协同治税合力不足。水资源费改税在税制设计和政策导向上充分体现国家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的有关要求,税务、水行政主管等相关部门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主动打破部门壁垒,形成协同治税合力,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但一些地方水资源税工作配合机制不够健全,相关部门数据交换不够及时、不够充分,各部门管理方式和系统接口等不一致,传统的协同方式难以同向发力,难以形成协同治税的强大合力。
探索水资源税的“数智”管理方式
数据赋能。税务部门应坚持向数据要治理效能,推进用数据讲话、靠数据决策、依数据执行。
一是尽可能获取更多可用管用的外部数据。税务部门可通过全国“电子政务共享数据统一交换平台”获取取水许可和取水计量设施信息,建立本地水资源税税源电子台账;及时将计税取水量、计税发电量等纳税申报信息交换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取水权人是否违法违规取用水和取水计量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二是依托“税即视”拓展水资源税征管应用场景。依托“税即视”,省级税务部门可将取水许可信息中“详细地址”的中文信息转换为矢量地理坐标,再通过“地理坐标转换”类软件将取水许可和取水计量信息接入“税即视”,在“税务地图”展示。市、县级税务部门可结合本地情况拓展“税即视”水资源税征管场景应用,积极探索数据赋能税费监管的新方式。
优化规则。税务部门应积极适应税费业务数字化、智能化、场景化的转型趋势,构建“税务征管、水利协作、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水资源税征管模式,优化水资源税精准监管的业务规则。
一是开展精细的政策宣传。主管税务部门可根据取水许可证信息,开展水资源税纳税人和适用征收子目的精细识别。首先,剔除“取水类型”字段中为“水资源配置”的不征税情形,精准识别出水资源税纳税人。其次,根据“取水用途”“供水用途”等关键取水许可证信息,精细识别出适用征收品目、子目,利用核心征管系统中“精准推送”模块开展政策宣传和纳税辅导,引导各类水资源税纳税人合法合规申报。对超过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农饮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的情形,建议允许纳税人免申报水资源税。
二是开展精准的纳税辅导。省级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情况积极配置水资源税纳税申报和税源采集的智能预填功能,提高办税便利度和准确率,防止纳税人错误录入取水许可证信息,从源头上杜绝错报、少报、漏报的风险疑点产生,提高水资源税纳税申报和基础数据的质量。
三是开展精确的风险防控。省级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情况,构建分行业分特殊取用水的水资源税风险防控模型,更为精确地定位风险。例如,依托风控模型,税务部门指导城镇公共供水企业重新开具自来水发票,“不征税自来水”名称下不应录入包含“水资源税”字眼,防止社会公众误解“自来水用户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压实责任。市、县级税务部门应研究论证与实施“强基工程”相适应的组织岗责体系,细化不同层级、不同条线、不同岗位之间的专业分工,优化征管职责和力量配置。在落实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中,应厘清税种管理、税源管理、纳税服务、征管、风控等部门的职责,压实各级各部门的责任,充分运用数字化手段为基层减负,推动基层最大限度挖掘内生动力。在水资源税风险疑点识别应对工作中,建议由省级税务部门构建规则和流程;市级税务部门精确识别本地水资源税风险疑点,精确率应达到95%以上,以减少基层无效重复应对,最大限度降低基层应对风险疑点的负担压力;县级税务部门根据市级下发的水资源税风险疑点清册,逐条逐户应对整改。
持续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
水资源税改革新试点地区多为南方丰水省份,其取用水情形与先行试点省份有较大差异,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税的征管效能。
优化水税协作机制。核心征管系统于2025年9月新增水资源税信息复核处理流程,包括启动—提请—审批—发送—接收5个业务环节,完成税务部门与水利部门对水资源税信息的核实确认。但目前该功能仅能实现核心征管系统线上提请,复核反馈意见仍通过线下纸质流转和人工录入。省级税务部门可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发“水资源税管理—水利端”特色应用程序,实现税务、水行政核心管理系统实时交互,建立起纵横畅通的水资源税常态复核机制。
做好试点效应分析。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各地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政策执行口径和征管制度,指导市、县级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落实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成效客观充分呈现。
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省级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省情况,编制水资源税征管指引,广泛征集火力发电冷却取用再生水核减计税发电量、农业生产和农饮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情形实施免申报管理等征管案例。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建议长江、珠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流域相关省份税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联合编写《南方四区水资源管理一级区税收管理指引》,统一执法口径,防范执法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峡江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