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

2025年10月31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 李钰

本报讯(记者李钰)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该条明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环境保护需要,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增条款还明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来源,可引发雾霾、光化学烟雾等大气环境问题。目前可检测的挥发性有机物已达300多种。2016年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时,遵循“税负平移”原则,仅将之前已征收排污费的苯、甲醛等18种挥发性有机物改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新增条款内容,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2018年1月1日起,我国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绿色税种——环境保护税正式施行,以此取代了施行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税对在我国境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征税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与实施,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专家表示,新修改的环境保护税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全国人大财经委认为,以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方式授权国务院将全部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并制定试点实施办法,有利于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寓禁于征”的激励约束作用,体现了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