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债是假,转移财产是真

税务机关行使撤销权

2025年11月04日 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林建荣

一家欠税企业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原法定代表人,且未按规定履行欠税人报告义务。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企业最终按规定补缴了欠税及滞纳金。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前海税务局)发现长期欠税的W公司将名下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原法定代表人后,在查明问题实质的基础上依法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W公司无偿转让房产行为、拍卖其财产并依法清缴欠税。W公司最终按规定补缴了欠税、滞纳金及应负担的法律费用。

据悉,这是深圳税务机关首次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数据分析

发现一家欠税企业财产异动

“W公司怎么突然主动缴纳一笔税款?”2025年3月,前海税务局税务人员在日常查看企业的纳税异动情况时,发现长期欠税的W公司在2025年1月8日缴纳税款22.31万元。

W公司在2021年发生金融资产转让,按规定进行了纳税申报,但迟迟未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多次催缴、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W公司仍欠缴税费及滞纳金100余万元。W公司这次主动缴纳大额税款之举引起税务人员的注意。

调查情况是,这笔税款源自一宗房产交易。2024年12月19日,W公司与其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合同,约定将W公司名下房产以3120.13万元(不含税价)转让给陈某。2025年1月8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W公司就这笔交易申报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合计22.31万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但W公司在处置该大额资产前并未履行欠税人报告义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前海税务局向W公司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处以罚款。

但W公司转让房产后,可变现资产大幅减少,严重削弱其清偿所欠税款的能力。税务机关约谈陈某,陈某称W公司长期停业,无任何营业收入,这次房产转让是为了清偿W公司欠Z公司的债务。在Z公司的指示下,W公司将其名下房产过户到陈某名下,再由陈某将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转给Z公司的关联企业S公司。陈某强调,这次房产转让并没有发生实际资金往来,自己仅是出于朋友情谊为有关公司提供资金协助。

抽丝剥茧

揭开房产无偿转让的实质

W公司转让房产是为清偿所欠Z公司债务的说法是否属实?这笔交易涉及环节多,程序复杂,是否存在逃避缴纳欠税的故意?带着疑问,前海税务局组织专题研究,围绕W公司这次房产转让的合理性、转让价格与款项收受、交易方关联关系等核心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强化约谈与取证工作,对约谈内容及企业提供的证据全面梳理,发现企业以房产抵债存在三方面重大疑点:

一是W公司与Z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存在明显疑点。虽然W公司提供了其与Z公司之间有关借款的银行流水记录,但未能提供2015年的原始借款合同,仅能出示于2023年补签的借款合同文本。其中显示,Z公司于2015年借款给W公司,本息合计近3亿元。W公司的有关银行流水实际于2017年停止,后面再无记录,有关借款是否早已清偿难以核实。因此,这份补签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另外,W公司缺少有关借款期间内的会计凭证等财务资料。这些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核实W公司对Z公司原始债务的真实性,使得该笔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

二是陈某与Z公司之间无直接债权债务关系。陈某既非Z公司的债权人,也未向W公司支付房产对价。值得注意的是,陈某未能提供Z公司的书面委托文件,以证实其受让房产的合法性。这一情况表明,W公司可能存在通过虚假债务关系将房产无偿转让给陈某的嫌疑,而陈某作为交易当事人对此完全知情,进一步加深了该笔交易的不合理性。

三是借贷企业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关系。税务人员在核实W公司的工商变更信息时,发现Z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前曾担任W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两家企业的财务处理人员相同,存在高关联关系。同时,审核S公司的基本信息时,税务人员发现该公司与W公司的工商登记为同一地址,财务处理也是一套人马。也就是说,S公司与W公司也是高度关联企业。这使W公司解释的“以房抵债”更像是同一主体的“左手换右手”。

再看陈某,其作为W公司清缴欠税的被委托人,接受过税务机关多次约谈,对W公司的欠税情况完全知情,却以帮助朋友为由,未支付任何对价接受转让房产,再将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进入与W公司高度关联的S公司。综合来看,这次转让房产抵债,存在实质上属于无偿转让以逃避补缴欠税义务的嫌疑。

提起诉讼

行使撤销权挽回国家税收损失

W公司欠缴税款,未按规定提前报告不动产处分事项,无偿转让房产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损害了税收债权,危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显然,对于W公司通过上述无偿转让房产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于是,前海税务局经对W公司发起处罚和多次约谈无果后,于2025年5月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之诉,请求判决撤销W公司将房产无偿转让给陈某的行为。与此同时,为保障税收债权能够顺利实现,前海税务局申请了诉前保全。

法院立案后,前海税务局再次约谈W公司负责人,开展“说理式执法”,劝导其积极纠正错误。最终,W公司负责人承认有关转让房产处理并非基于正常的商业目的,愿意尽快补缴欠税和滞纳金。近日,前海税务局与W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W公司按规定补缴了欠税、滞纳金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共计175.6万元。

前海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龚宗平表示,该案例给存在此类行为或想法的纳税人敲响了警钟,企业和个人都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