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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代位权追缴欠税 2021年07月06日 版次:05 作者:胡晓锋

欠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税收征管工作。做好这一工作,税务部门在依职权采取欠税公告、强制执行等措施外,还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等法定权利,有效追缴欠税。

前不久,随着一纸民事判决书下达,某地税务部门成功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大幅推动了G公司欠税难题的解决。

基本案情

该判决书显示,因G公司拖欠税款,税务部门2020年5月10日向G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该公司应缴纳税款11435372.6元,限2020年5月23日前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G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务部门根据行政强制法发出《催告书》,催告G公司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纳拖欠税款11435372.6元及滞纳金,并告知逾期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将被依法强制执行。收到催告后,G公司仍未按期履行纳税义务,税务部门根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发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对G公司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13268553.8元的商品、货物予以查封(扣押),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税款。经依法拍卖,G公司用拍卖款缴纳税款59650元。

在进行上述欠税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发现G公司在2015年12月1日与L公司签订了煤款销售合同,约定由G公司向L公司供应煤炭,最长结算期限为60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订对账确认书,对于供应煤炭的时间、数量、单价、总价、已付款、欠款情况进行了核对,截至2018年11月7日,L公司尚欠G公司煤款2776980.8元。2020年7月21日,L公司出具说明再次确认有关欠款事实。税务部门认为,G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并按期供应煤炭后,一直不向L公司主张权利,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税收债权得不到实现,于是以L公司为被告,以G公司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法院判令L公司向税务部门给付2776980.8元。

法院判决

受理这一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后,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税务机关作为原告,有权就纳税人欠缴税款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

根据L公司与G公司提供的对账确认书和情况说明,可以确定G公司于2016年1月31日开始向L公司供应煤炭,后者未支付煤款,该笔煤款属于一般债权。G公司拖欠税款,并在税务部门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和《催告书》后,仍未能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下,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L公司主张拖欠的煤款,损害了国家税收。

本案情形符合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的条件,税务部门有权在G公司拖欠税款范围内,向L公司行使代位权,要求L公司支付其欠付G公司的煤款2776980.8元。故依照我国合同法、税收征管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L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税务部门2776980.8元。

律师点评

代位权本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一种手段,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行使时,由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给付的权利。

债权人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有效、到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要合法、有效、到期;三是债务人怠于对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将民事法律中的代位权制度引入税收征管领域,赋予税务机关代位权,丰富了税务机关的执法手段。行使代位权需要税务机关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手段在欠税管理中较少使用。

相比同类案件,本案是成功案例之一。其他同类案件中,法院在审理税务部门是否符合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时,对税务部门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个别案件以不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事实为由驳回了税务部门的诉求。如在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民终4349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就认为,债务人已通过诉讼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并取得胜诉判决,债务人未申请进入执行程序,不能否认其已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事实,未支持税务部门行使代位权的诉求。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上述案例表明,面对欠税行为,税务部门在依职权采取公告欠税、强制执行等措施后,符合条件时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行使代位权,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作者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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