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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施行新的税务程序法 2023年08月08日 版次:07 作者:覃小满 石雨晴 杨文裕

7月29日,阿联酋颁布了新的税务程序法及相关细则,进一步完善了税收制度,以强化税制合规性监管,提高行政效率,确保税收工作有序运转。该法于8月1日起生效。

阿联酋依靠丰富的油气资源,成为海湾地区第二大经济体。为了减少对石油收入的依赖,推动经济多元化发展,阿联酋于2016年成立联邦税务局,并相继颁布了增值税法、税务程序法、消费税法等税收法律。为紧跟全球税收改革步伐,阿联酋还于今年6月1日起开征联邦企业所得税。

完善优惠条件和处罚条款

新税务程序法及相关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相关行政处罚及豁免条款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这些新的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新税务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违反企业所得税法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金额。未能按时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款,未按要求通知联邦税务局任何可能需要修改税务记录信息的变更,记录保存不当或未提交税法规定的所需记录和其他信息等行为都被规定为违法。不遵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义务的所有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实体,都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阿联酋立法相关部门表示,他们精心设计了处罚措施,并设定了合理的处罚标准,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法的成功实施和遵从,同时不会给遵守法律的阿联酋企业增加额外负担。

对此,阿联酋财政部副部长尤尼斯·哈吉·胡里说:“遵守税法是每个纳税人的责任,这将支持阿联酋完善符合国际标准的税收制度。”

新税务程序法还对投资基金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新的附加条件,只有符合特定标准的投资基金才能享受优惠政策。除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外,投资基金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的附加条件有: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企业,其辅助或附带活动收入不得超过年度总收入的5%;单一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持有的投资基金所有者权益份额不得超过30%或50%,具体取决于基金投资者的数量;至少雇用3名投资专业人员进行监管;基金的日常管理不受投资者控制。

针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新税务程序法设立了特定免税条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持有和运营的房地产资产(不包括土地)价值必须超过1亿迪拉姆(1美元约合3.67迪拉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至少20%的股本应公开上市,或由两个或多个机构投资者全资拥有;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应确保每年将基金总额的至少70%用于房地产资产投资。

各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

新税务程序法对原有的税务程序法进行了11项重要修改。

在企业义务方面,新税务程序法新增了保留所有会计分录的相关证明文件的要求;进行房地产交易的纳税年度结束后保留相关的账簿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变为7年(原期限为15年);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在其电子邮件地址、贸易许可证或法律地位发生任何变化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联邦税务局报告;纳税人有义务自行披露、及时更正申报表中的错误,即使这些错误不会对该纳税期的应纳税额产生任何影响;颁发贸易许可证的所有机构在向阿联酋企业颁发或更新贸易许可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联邦税务局报告企业的基本数据和信息。在企业权利方面,向联邦税务局提交的所有税务文件,可以使用英语,不再仅限阿拉伯语。

在税务局义务方面,联邦税务局在进行税务审计之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纳税人,而不是之前规定的提前5个工作日。在税务局权利方面,对于不再符合各税种登记要求的纳税人,即使该纳税人未曾向联邦税务局提交税务注销申请,联邦税务局也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为其办理税务注销。

在中介机构方面,新税务程序法取消了联邦税务局注册的税务代理人必须精通阿拉伯语的限制条件,熟练运用英语或阿拉伯语的税务专业人员都可以在联邦税务局注册为税务代理人;取消了仅允许自然人注册成为税务代理人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注册成为税务代理人。此外,资产的定义范围扩大,新法包含无形资产在内。

对申报事项要求更详尽

自8月1日起,阿联酋税务部门在数字税务服务平台推出在线澄清请求功能,以便企业进行税务事项的澄清。据了解,该数字税务服务平台于2022年12月5日上线。

“私人澄清”是指联邦税务局以盖章和签署文件的形式就特定纳税人的特定税务事项发布澄清声明。据联邦税务局介绍,用户只需填写联邦税务局官方网站上指定的表格,然后在数字税务服务平台上提交澄清请求,附上所需的证明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即可在线进行税务事项澄清。此举旨在支持和鼓励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觉遵守企业所得税法。联邦税务局已经向公共股份公司和居民私营公司开放了企业所得税登记,并开展了宣传。根据新税务程序法,联邦税务局如果未提供澄清声明服务,应退还私人澄清请求所支付的费用。

新税务程序法也对阿联酋增值税申报与缴纳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更新。特别是部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需要承担额外的义务。联邦税务局解释称,自7月1日起,对于在该日期或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期的增值税申报表,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就客户在阿联酋各酋长国通过电子商务渠道取得的货物或应税服务,在增值税申报表的方框1中进行报告,同时应保留相关证据。

为此,联邦税务局呼吁纳税人在提交增值税申报表之前,应参照相关法规和联邦税务局提供的说明,确定是否在2022年度内购买了电子商务货物或服务,且这些电子商务货物或服务的价值是否超过1亿迪拉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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