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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月1日起施行 2024年03月26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 张鲲翼

本报讯(记者张鲲翼 通讯员杨鑫)广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六省(区)一市税务局联合发布的《中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新的裁量基准涵盖了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违反纳税申报管理规定、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违反税务检查管理规定、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违反纳税担保管理规定7类共58种税务违法行为,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细化量化。

新的裁量基准坚持科学合理、宽严相济,充分考虑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频率、违法手段、危害结果、改正情况等因素,结合税收执法实际,合理划分裁量阶次,进一步压缩裁量空间,既防止随意执法,又保留一定裁量权限,确保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公平合理。

在全面落实税务总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基础上,新的裁量基准对于违法情节相对较轻且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确定相对较低的处罚标准,将柔性执法融入其中,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偷税等违反税款征收管理规定的严重违法行为,特别是不配合税务部门检查或者有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确定了相对较重的处罚标准,体现了税务执法刚性。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相较于原来的广西裁量基准,新的裁量基准分类更加合理、违法行为更为细化,有助于持续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进一步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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