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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2025年04月01日 版次:01 作者:记者 易敏敏

本报讯(记者易敏敏)为规范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制定并发布了《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石化行业专业性强,产品种类繁多,部分产品性质接近,准确辨别和区分应税产品和非应税产品,是征纳双方共同执行好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重要前提。在此背景下,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办法》,对检测主体、范围、流程和结果运用等问题予以明确,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工作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经商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同意后,也可联合开展检测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可聘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及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测,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认定)和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认可),并具备相应的成品油涉税产品检测能力。

从受检对象看,涵盖成品油生产、经销、仓储及使用企业;从受检产品看,包括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可能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各类产品,如原料、中间产品、产成品、下脚料、废料等。此外,税务机关在必要时可一并对企业生产装置和工艺流程进行核查。

在检测流程上,包括取样、检测和复检环节。取样是在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下,由税务机关委托的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检测样品进行获取和封装,形成合格检测样品。收到样品后,检测机构根据成品油涉税产品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方法,按照相关操作规范,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形成检测结论。受检单位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复检的决定。复检既可由原检测机构继续进行检测,也可由组织检测的税务机关选择其他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受检单位如果存在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阻碍或者不配合取样等情形的,将被视为拒检行为。《办法》明确,受检单位存在拒检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不认可检测结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受检单位拒检的成品油涉税产品,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产品销售流向等情况,直接判定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受检单位收到税务部门书面意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税款缴纳等涉税事宜,如果对税务机关作出的涉税处理决定存在异议的,依法依规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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