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馨洁晶玉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0648702248):
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京税稽二处〔2025〕2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二罚〔2025〕7号)。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以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税务机关联系人:杨骁男 张迎春
联系电话:010-8225922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裕民路12号院C3座345室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1日
《税务处理决定书》
京税稽二处〔2025〕27号
北京馨洁晶玉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0648702248):
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至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5号楼11层1217)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19年让益阳市赫山区华盛竹木工艺厂为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21年让益阳市赫山区再先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8份。
你单位让益阳市赫山区华盛竹木工艺厂、益阳市赫山区再先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4564109.38元,税额:2180783.88元,价税合计16744893.26元),应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与上述两单位之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将上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结转成本,属于在账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的行为。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追缴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的规定,你单位2016年至2021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补缴增值税2180783.88元。
(二)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京政发〔1985〕86号发布)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39.23元。
(三)追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第448号、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紧急通知》(京政发〔1994〕18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5423.55元。
(四)追缴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政发〔2011〕72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43615.68元。
(五)追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的规定,你单位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并结转成本税前扣除,应依法调整相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你单位2016年至2022年共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386269.74元。
(六)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行为从应缴纳税款之日起加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企业所得税滞纳金直至税款入库之日止。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1日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税稽二罚〔2025〕7号
北京馨洁晶玉纸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101130648702248):
经我局于2023年11月27 日至2024年10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21号院5号楼11层1217)2016年1月1 日至2023年10月31 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至2019年让益阳市赫山区华盛竹木工艺厂为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3份;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7年至2021年让益阳市赫山区再先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48份。
你单位让益阳市赫山区华盛竹木工艺厂、益阳市赫山区再先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你单位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1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认定为虚开发票行为。你单位与上述两单位之间在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将上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结转成本,属于在账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中虚开发票的裁量基准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564109.38元的行为,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罚款5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结转成本,属于在账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增值税2180783.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9039.23元,企业所得税2386269.74元,构成偷税。
根据《京津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发布)中偷税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第一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五年内首次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并能够配合税务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处偷税税额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金额2338046.43元。
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同时违反了虚开发票和偷税的处罚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和偷税行为选择适用罚款较重的条款进行处罚。综上,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合计2338046.43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338046.4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顺义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