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通过制度创新与精准激励,支持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培育和壮大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型财税法》一书从新质生产力要素投入、研发活动、成果应用、收入激励的全链条对创业投资政府引导基金、科技创新券、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所得税优惠、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支持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等10项发展型财税工具进行了研究。
该书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闫海、渤海大学法学院讲师张楠楠主编,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发行。书中从制度逻辑重构、要素配置优化、工具创新应用三个维度,阐释了发展型财税法如何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
制度逻辑重构:从“收入汲取”到“创新驱动”
现代财税法突破了“收入汲取型”的财税法定位,融入了“发展权”的内涵,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内置于财税法治之中,因此也被学界定义为“发展型财税法”。发展型财税法在法律价值取向上,从侧重平衡效率与公平转向“创新驱动”动态调整。在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创新方面,通过多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影响企业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
我国税法对创新平台、科技企业创业投资、研发费用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制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升级,财税法成为国家鼓励科技创新的重要抓手。例如,2007年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法律形式确认,此后多次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将所有符合条件行业企业加计扣除的比例由75%提高到100%,部分行业比例为120%,并作为一项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这项政策不仅稳定了企业预期,也统一了优惠口径,有助于引导社会资本向人工智能、量子信息、生物制造等前沿领域集聚,提高科技创新效率。
要素配置优化:市场化与法治化的协同机制
完善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培育和壮大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其中,通过市场化手段,可以实现各类资源的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法治化可以确保市场规则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财税法律法规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更高效益的领域流动,通过明确税收政策和财政支出方向,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推动要素市场的健康发展。
财税法在科技、数据、绿色等新生产要素领域积极填补法治空白,实现各项政策精准高效落地。要素配置的市场化与法治化需要相互协同、相互促进,在优化数据、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时,可以通过试点改革促进各要素的创新性配置,为新质生产力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此外,在制定和实施财税法律法规过程中,决策部门应充分吸纳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构建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要素市场,确保相关法律法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工具创新应用:全链条激励的协同体系
为加强基础研究,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次修订中增加了“基础研究”一章,并明确“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近年来,我国以创新财税政策工具为突破口,通过精准施策与机制协同,构建了覆盖科技研发、产业升级、要素配置和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支持体系,实现了对经营主体创新激励的全链条覆盖。
在创新研发方面,《我国支持科技创新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等政策的出台,推进形成了涵盖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的多税种、全流程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特别是针对科技研发高风险、长周期特征,我国财税政策突破传统模式,着力打通财税、金融、产业政策的协同脉络,创新税贷联动、知识产权证券化等跨领域工具,构建起了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制造业升级全链条的系统性框架。数据显示,2024年我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达10%左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超过12万亿元,成为支撑经济稳增长的关键力量。通过系统性创新政策工具,实现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跨越。
进一步丰富发展型财税法,应运用法治思维,将数字技术内化为财税治理的规则体系,从而推动构建适配新质生产力特征的“技术—制度—治理”协同体系。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