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税务部门牢固树立“税费皆重”理念,充分发挥征收主体职责,深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极大地提高了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为进一步提升税务治理效能,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要在数字化转型条件下推进税费征管“强基工程”,坚持税费一体工作原则,主动将社保非税工作融入税收“大征管”格局一体谋划推进,统筹贯通抓好税收、社保非税的征管基础工作。夯实社保费征管基础工作,笔者认为,需要在以下方面集中发力,久久为功。
夯实法律地位之基。2019年起,税务部门成为社保费的唯一征收机构。但是,在社会保险法(2011年施行)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施行)规定的表述中,税务部门是社保费的征收机构之一。“征收机构之一”和“唯一征收机构”的法律地位直接关乎涉保部门间权利义务的分配和社会成员的理念更新转变问题,也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税务部门行使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职权是否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之诉。
为确保征管职责划转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进行,应稳步完善社保费法律法规,重点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修订完善工作,明确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唯一征收机构的法律地位,为税务部门行使征收机构职权具有合法正当性提供法律支持,提高税务部门行使征收机构职权的行政效率。
划定职责权限之界。明确的行政职权规定是行政机关履职尽责的重要保障和手段。税务部门履行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保费义务必须有相应的行政职权作为保障。社会保险涉及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款征收、权益记账、待遇享受等多个环环相扣的业务流程,社保费征管关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保费征收机构等多个涉保行政部门。为此,遵循权责统一原则,税务部门应协同其他涉保部门系统梳理社保费征管全流程主体责任,助力厘清涉保部门间权责范围,闭合社保费征管体系,重点关注征收机构和经办机构的职责边界,推动构建部门权责清晰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减轻法院审判责任范围之诉压力,从根源上减少关于责任范围的争议。应立足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征管职责划转的现实需求,在现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授权性规定的基础上,推动出台更具操作性的执行性规定,系统界定税务部门在征缴、管理、稽查等环节的职责权限,重点关注稽核权、检查权、处罚权的权力谱系与行权边界,从而形成权责统一、程序规范的征管法治体系,为提升社保费征管质效奠定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
规整缴费基数之额。缴费基数是确保社保费公平征收的前提条件。2024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夯实按实际工资缴费,在做实缴费基数的基础上相应降低缴费率。为此,在落实提高社保费统筹制度的要求下,有关涉保部门应完善优化缴费基数核定的政策体系,逐步统一“五险”的缴费基数,加快统一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核定依据口径,优化缴费基数核定标准体系。有关涉保部门应清理规范现有缴费工资制度,重点厘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的制度衔接规定,提升缴费基数核定框架的协调性,统一缴费工资的计算口径,规范各地核定执行口径,及时更新缴费工资项目,增强缴费基数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为降低费率改革打下基础。
强化数据管理之源。在自行申报模式下的社保费多部门征管链条中,社保部门掌握参保登记数据,税务部门掌握申报费额数据,应健全涉保部门数据传递机制,细化数据传递目录清单,明晰数据传递的内容范围、端口格式、责任义务,重视涉保部门间数据传递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夯实多部门数据共享基础。同时,在税务部门“税收+社保+非税”业务格局中,应建立健全税务系统内部税费数据互联互通机制,统一税费数据收集标准,强化税费数据校验规则,实现跨地域税费数据查询,统筹数据安全与数据应用,强化税费源基础数据管理,为建立税费联动征管系统和拓展税费数据应用领域奠定数据基础。
共筑协同共治之力。社保之于税收,具有“环环相扣、两头在外”的业务特点和“参保缴费群体广、涉保行政部门多”的主体特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发现,涉保部门间如何协调配合是当前制约社会保险制度高效运行的难点之一。构筑涉保部门协同共治格局是强化涉保部门职责、衔接社保业务链条、解决社保争议问题的重要保障,应统一协同共治理念,扩展深化社保费征收管理协同,依据税费征管和服务保障办法,细化社保费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建立常态化跨部门沟通机制。推动多部门共同打通政策难点堵点,深入研究社保费业务规律,强化政策互通、业务互动,在政策实施上强化协同联动,建立争议分类分级处理清单制度,巩固社保费争议联合处置机制。
优化组织人才之基。人才队伍是组织体系的构成要素。在“税费一体”的顶层设计中,应把组织体系和人才队伍放在重要位置。健全“税费一体”组织体系,促进税收征管优势赋能于社保费征管。整合社保费征管业务流程,强化社保非税部门的费政管理职责定位,逐步将其他职责分解到相关业务部门,深化落实共管机制,建立健全一体联动机制,持续深化“以费促税”征管新格局。同时,对税务人员来说,社保属于新业务,必须进一步树牢税务人员“税费皆重”理念,加强社保费征缴专业能力培训,建立与涉保部门的横向交流学习机制,全面提升相关人员社保费征缴专业能力,实现按业务需求增强人才储备,补齐社保人才短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