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在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一些建筑安装企业而言,往往会在异地开展业务,从而产生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需要。但是在对外经证的日常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开具外经证企业可能存在虚抵进项的问题
一些建筑安装企业当发生异地业务、申请开具外经证时,可能在同一笔业务中,既涉及货物销售,也涉及建筑安装劳务,而且往往在订立的合同中并没有进行分别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外经证的金额应该如何开具?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对此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文件中的关键词是“自产货物”,即在建筑安装企业申请开具涉及销售自产货物的外经证时,应当对销售的自产货物和应税劳务分别核算,税务机关应当就应税劳务部分开具外经证。对未进行分别核算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其营业额进行核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种种原因,税务机关多数情况下并未仔细划分,而是按照合同总价开具外经证。
问题在于,一些建筑安装企业拥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其购进生产原料的时候按照17%的税率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果对涉及自产货物的建筑业混合销售业务按总价开具外经证,企业可以凭此外经证到劳务发生地所在的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这样的话,已经按照17%的税率抵扣进项的货物却按照销售额的3%缴纳营业税,造成税款流失。
此外,现有文件对非自产货物的混合销售如何处理并未作出详细说明,而事实上,此类混合销售也可能涉及虚抵进项的问题。因此,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对混合销售的外经证开具应区分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第二,对于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并且施工对象为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一般指设备安装),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按此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可保证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安装业务优先征收增值税。
第三,对于销售非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并且施工对象为不动产的,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得认定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此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可保证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外经证的开具流程有待规范
外经证在建筑安装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和劳务发生地所在机关之间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它传递的信息实际上是税收的信息,而且往往涉及的税款金额都比较大,因此在开具外经证时,应当注重审核,应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
有些地区的“征”和“管”业务是分离的,开具外经证的业务由办税服务厅受理窗口操作完成。但是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在开具流程上尚不规范,由于缺少可参考的操作标准,办税服务厅侧重于对材料完整度的审核而忽略了对材料内容的审核。尤其值得商榷的是,在有的地方,纳税人的申请材料即使没有税收管理员的审核签字,只要材料齐全,就可能在办税服务厅开具出外经证,从而造成征收和管理在信息传递上出现“脱节”。
尽管外经证的核销是在管理所完成的,但是核销工作往往安排专人负责,税收管理员无法及时地掌握户管企业开具外经证的情况,如果要对建筑安装合同的详细情况进行查询,就需要去档案中翻阅,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而且因为外经证的业务都是在外地发生的,即使在后来的检查中发现开具的外经证存在问题,如何对问题进行修正也有一定难度,甚至可能无法处理。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税法的基本框架下制定本地区的外经证开具办法。办法应该满足以下几项基本要求:一是先由税收管理员核实纳税人以前开具的外经证是否按期缴销,有无税务违规行为等,如有上述情况应不予开具新的外经证。二是税收管理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特别是对价格部分的审核。三是企业必须在审核意见中写明可开具的金额及有效期限,并签字确认。在以上工作完成后,方可送办税服务厅受理开具外经证。
外经证的核销系统不够完善
外经证到期后,需要持外经证以及已经开具的发票和完税凭证到税务机关核销。税务机关对外经证的核销是在征管系统中操作完成的,只要确认完税之后,就能完成核销。但据笔者了解,该系统的最大缺陷是无法填录核销的金额,一旦核销,以后无法对外经证的核销情况进行查询。因此在目前,必须落实专人对外经证进行管理,建立人工台账,在系统中进行核销后,需要在人工台账中对核销金额进行记录。人工台账的缺点在于,如果发生人员流动,业务交接不好的话,容易造成数据的丢失。
因此笔者认为,完善征管系统中的外经证电子台账功能非常紧迫,并特别需要在电子台账的功能中添加“核销金额”、“已缴税款”等由劳务发生而产生的项目,从而可以及时迅速地查询核销情况。同时,税收管理员需要对外经证企业定期走访,将工程进度、预算追加、工程主分包等情况录入到系统中,随时通过计算机后台进行动态监控,对异常情况发出预警,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开具外经证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待统一
根据笔者的观察情况,开具外经证的企业在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上并不统一,有的是查账征收,有的是核定征收。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存在着不少漏洞。一是一般纳税人通过外经证进行操作,将已经抵扣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劳务,由于税率差造成了税款流失,如果不通过查账无法掌握详细的情况。二是由于外经证的业务往往在外地发生,直接在劳务发生地机关代开发票,而有的企业在月度申报时并未将外经证发生的金额计入收入总额,对这部分收入只有通过查账才能发现。三是从控制税务风险的角度来看,税务部门通过查账征收,可以密切关注纳税人“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科目的增减变化,及时发现发票管理的有关情况,以查促管,以票控税。通过查账征收,还可以更好地对盈利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的企业实行税收预警,加大纳税评估力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嘉定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