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需要中介机构一路守护

2015年07月31日 版次:05        作者:王骏

企业“走出去”,既需要政策守护,也需要税务机关的守护,还需要中介机构的一路守护。

众所周知,“走出去”企业往往会涉及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税收情报与信息交换、外国税制、税收抵免、跨境重组、国别税收信息识别、转让定价等复杂多样的税收问题,而且每一个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

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为例,我国财税部门目前已经出台了《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关于中国银行从中银香港取得的股息所得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0号)、《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和《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等一系列文件。目前这些文件规定比较分散,个别文件之间缺乏衔接,掌握起来难度很大。建议“走出去”企业积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防止因税收政策适用错误而产生税务风险。

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落实“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要求 做好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要求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提出的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从“执行协定维权益、改善服务谋发展、规范管理促遵从”三个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本地区的落实工作。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案例比比皆是。同时,60号文件还提到:“要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合理引导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走出去’,提供重点投资国税收法律咨询等方面服务,努力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稳定、及时、方便的专业服务。”这说明,中介机构服务“走出去”企业的专业价值已经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充分肯定。

在实践中,中介机构可以和税务机关合作,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各种专业服务。比如,提供各国的税收资讯服务就是“走出去”企业特别需要的。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2015年7月底前向全国各省税务机关推广国别信息中心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省税务机关要做好前期调研、人员配备等启动准备,积极开展对口国家税收信息收集、分析和研究工作,尽快形成各省分国对接机制。在收集国别信息的过程中,中介机构完全可以和各地税务机关进行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大中型事务所的网络优势、人才优势和专业优势。

税务机关提供给纳税人的国别税收信息,主要是对纳税人起着普及、入门的作用。一方面,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购买中介机构服务的方式来优化和完善国别信息的内容,另一方面也要提醒纳税人:税务风险应当主要由自己承担,不能对主管税务机关产生依赖。既然敢于“走出去”,就要学会购买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承担合理的税收遵从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在帮助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国内的中介机构,特别是税务师事务所也应扬帆起航,借力出海。目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早已遍布全球,占据了先机。中国的税务师事务所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可能更容易接地气。中国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联合起来,成立专门的跨境服务网络,互相帮助,合作共赢。

以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为例,我们有不少客户早已经走出国门。我们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鉴证客户中,就有不少涉及新加坡、委内瑞拉、秘鲁、赞比亚、中国香港的境外所得。除此之外,还有客户既涉及直接抵免,又涉及间接抵免;既涉及有双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也涉及没有双边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不少客户都要求我们能够提供境外国家和地区的税制信息,特别是涉及美国、澳大利亚和中国香港的相关涉税服务。为了提高服务质量,我们专门引入了长期从事美国税收服务的海归人士加盟。我们也在谋划,如果有合适的机会,寻找到合适的合作伙伴,能够在海外设立办公室、办事处,甚至是专业的服务机构,从而更好地为“走出去”企业服务。

作者单位: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