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地税携手护航 “走出去”企业

让企业走得出 更能走得稳

2016年09月23日 版次:01        作者:赵永清 朱国强 陈依媛 本报记者 况淑敏 马咏华

记者从广东省税务机关获悉,截至今年9月20日,全省“走出去”企业共计1468户,广东已成为内地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量最大的地区。为服务“走出去”企业,广东国地税深化合作、携手护航,不仅在政策层面上加强宣讲和分析,更通过双边协商机制,帮助“走出去”企业维护跨国涉税权。

据悉,因不了解投资国的税收法律环境,特别是转让定价、税收抵免和税收居民待遇相关规定,不清楚我国与投资国(地区)之间税收协定的谈签情况,不掌握与投资国税务当局开展沟通的技巧,不知道运用两国之间的相互协商程序维护企业税收合法权益,致使一些“走出去”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遭遇不同程度的阻力,面临“走得出去”却“走不下去”的尴尬局面。

广东省地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詹立仁介绍说,广东省企业到境外投资时常常会遭遇三种增加企业税收成本的不利情况:一是在东道国易受到税收歧视待遇或不公平待遇;二是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有享受到;三是同时被居民国和东道国征税,造成双重征税的问题。

一位“走出去”的粤企海外项目主管何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在东南亚有一个工程项目,工期较长,过去一直都按照东道国(项目所在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要求缴税,近几年在广东省税务机关的辅导下,企业逐步意识到有一些已缴税款涉嫌被东道国双重征税甚至是被税收歧视等“不公正”税收对待。最近又有一个已施工项目因仅仅在当地成立了代表处,东道国税务主管机关就将该工程海外设备采购利润判定由当地征收,涉及数千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经与广东省地税局沟通,我们认为东道国仅仅因为企业在项目施工前成立了代表处,就判定代表处履行了海外设备采购职能,并将设备采购的全部利润归属判定为代表处,有悖于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何先生告诉记者,2015年公司就该税务事项向广东省地税局及东道国税务机关申请启动双边税收相互协商程序。在国家税务总局的带领下,广东省地税局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开展了两轮双边税收相互协商,目前正准备启动第三轮磋商。

广东省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石真告诉记者,近年来,为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降低企业的境外税收风险,广东省税务机关从维权、服务和合作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服务“走出去”企业。包括落实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双边磋商机制,启动国家间双边协商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省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搭建境外税务服务和管理平台,发布“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政策和资讯;建立广东省“走出去”企业清册,启动分国别(地区)的涉税风险预警机制;共同编写《“走出去”企业税收服务与风险管理指南》,为“走出去”企业提供简单明了的纳税操作和风险防范指引,服务“走出去”企业不仅走出国门,而且走得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