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 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对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和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税前扣除问题作出了规定。这对企业来说,虽然是一项十分利好的政策,但是,经过一年多的实践,笔者发现征纳双方对该政策的理解有不同观点,一些细节需要明确以便防范涉税风险。
首先,要明确“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的概念及范围。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在实务中,有企业每月都固定发放的福利,如交通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午餐费补贴等,还有企业是季节性固定发放的福利,如防暑降温费、供暖费补贴等。因此,该规定是指每月都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还是包括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但并非每月都有的福利性补贴,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要明确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34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该项规定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费用按支付方式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扣除方法,看起来没有矛盾,但在实际执行中,将带来新的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种情况:接受用工单位既按协议(合同)将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费用以外的加班工资、岗位津贴以及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等工资、福利直接发放给派遣员工。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如何处理呢?是按工资、薪金支出处理,还是作企业福利费支出处理,34号公告未明确。如果按工资、薪金处理,就会造成同一员工同时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都计算“从业人员”和“工资、薪金支出”。如果作为福利费支出处理,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又不在用工单位核算,用工单位就没有派遣员工计算职工福利费的“工资、薪金”基数。所以,对采取第三种形式支付工资、薪金及福利费的单位,在接受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该如何进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及“从业人员”的确认需要进一步明确。
作者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