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七)款“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中规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该条规定明确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需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未写明计入何种损益类科目。在实务操作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计入营业外收入;二是计入营业收入。
计入营业外收入的理由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因此应认为是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
这种会计处理最大的缺点是容易造成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假设某农业合作社销售享受免税的农产品10000元,则开具发票列明金额10000元,因此项业务免税,开票金额是价税合计额。如果将免税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300
贷:营业外收入 1300
企业开具的发票入账时会发生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的问题。
如果采取第二种办法,将直接减免增值税计入营业收入,则可避免产生这一问题。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本身即是交易中产生的与交易额挂钩的收益,可以与发生的成本和费用配比,因此计入营业收入更加合理。承上例,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1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
需要注意,关于购买税控设备和维护服务的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事项,虽然也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核算,但不能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财会〔2016〕22号在第二条第(九)款发“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中明确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这一规定是考虑到要与企业购买税控设备及技术维护服务时计入的损益类科目一致。
(作者单位:北京市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