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预约出租车业迅猛发展,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便捷的出行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后,各地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但涉及税收的一般只有“按规定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一条内容。如何建立分享出行经济的相关税收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促使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网约车司机涉及的主要税种
网约车主要包括专车(中高端商务人士)、快车(大众群体)、顺风车(环保拼车)、代驾(车主)、试驾(欲买车用户)、大巴六大出行服务运营模式。网约车司机的收入表现主要为车辆营运收入及平台补贴收入。网约车司机的税收主要涉及车辆营运的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对网约车司机征税可行吗
税收本质上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对社会产品进行分配的形式。只要有经济行为就存在征税的可能性。“可税性”是指国家征税要考虑两点:一是经济上的可税性,二是法律上的可税性。
网约车司机经济上的可税性。经济上的可税性即经济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以“滴滴”出行为例,目前滴滴出行服务是涵盖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代驾及大巴等多项业务在内的一站式出行平台。从滴滴对外公开的数据来看:注册司机近1500万,在中国400多个城市为近3亿用户提供一站式出行服务。2015年全年订单总量达到14.3亿个。2016年3月19日,全平台整体完成日订单首次突破1000万个,平均每秒完成115个订单。网约车司机从每单拿到车费的20%,并收取平台不定量的补贴,网约车司机的正常收入普遍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以上数据可见,网约车司机已经完全具备了经济上的可税性。
网约车司机法律上的可税性。2014年7月,交通部印发《关于促进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有序发展的通知》,积极鼓励支持手机软件召车、网络约车等各类出租汽车服务方式健康发展。2016年7月14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部、公安部等七部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规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可参与网约车运营,从国家法规层面首次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为对网约车司机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如何配套跟进
加强地方立法进度,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网约车作为新兴行业,在我国缺乏专门的配套制度和税收规范,造成网约车司机税收管理制度缺失。在国家出台法律法规之前,地方政府可以先行先试,在符合国家法律框架范围内出台地方性法规,先行规范,逐步完善,特别要考虑地方税的部分。以“滴滴”为例,其在北京市海淀区注册为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经营在地方、税收缴北京的局面,容易导致注册所在地对实际运营状况了解不清。
实行源泉扣缴,完善网络发票使用。资金流是征税的关键环节。目前,各网约车公司已经建立起成熟、完备的收费平台,既能用于向顾客收取费用,又能与车主结算服务费,掌握了最清楚最原始的交易明细。同时,网约车支付主要是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网络收单方式完成。所以收单方的扣缴就成为解决网约车税收问题的最重要手段。地方法规上应明确收单方(或平台)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实施各税种的源泉扣缴。在每一笔交易完成后,依据网约车司机性质,计算税款,源泉扣缴,实时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税务机关只要抓住了收单方这一扣缴义务人,就能掌握网约车司机的个人收入,也能通过对平台数据的运用,掌握真实的税源基础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为网约车开具发票和网络发票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防伪查验,每完成一笔订单,自动计算生成电子发票,实时传送到税务机关,实现“发票开具瞬间即成,虚假真伪即刻核实”,形成线上申领、线上开具、线上验证一条龙一体化税收管理。平台定期统计用户交易额,分析基础数据,将数据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加强税收征管,落实优惠政策。建立网约车司机税务登记制度。考虑到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等要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即为税务登记证号。在核查网约车司机合法身份时,同时进行税务登记,完善线上登记制度,以方便纳税人。
应明确税目、税基、税率。对于车辆营运收入及补贴收入明确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对网约车司机的收入,如果签订的是长期劳动合同,则驾驶员取得的所得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签订的是劳动协议,则应按照劳务报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享有经营成果,则应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落实优惠政策,宽税基,保税源。考虑到共享出行对于经济、环境等因素的促进作用,可以实行返还地方留存部分的税收收入,用于发放网约车平台、网约车司机补贴,帮助平台建设、提高司机收入水平;对于残疾人司机、新能源汽车司机等,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地税局五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