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逐渐显现,涉税制约因素明显。如何加大对农村经济的税收扶持力度,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成为当前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主要以农村集体经济覆盖面较广的昆山为例,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管现状、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税收征管与政策建议。
一、昆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概况
近年来,昆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最初的富民合作社,发展到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三大合作社承担着强村富民的重要使命。目前,昆山地区三大合作税务登记户数共计486家。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将村级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到人,实行企业化运作,实现资产的增值保值,2008年以来累计分红6.29亿元。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以农村集体土地投资入股进行运营,2003年以来累计分红10.64亿元。富民合作社采取普通合伙制,由村民自愿投资入股,2002年以来累计按股分红8.53亿元。
二、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涉税问题
(一)税务登记不规范,纳税申报不及时。三大合作社实际投资人是村民个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千人,由于收集相关信息与资料工作量大,部分纳税人往往不配合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投资人的真实信息。同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专职会计,加之合伙人数量众多,未按期申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产权证缺失,发票开具成为难题。据调查,农村社区(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运营资产登记在村委委员名下,其中过半没有产权证;富民合作社运营的资产虽在其自身名下,但大部分也没有产权证。这些情形导致其发票开具成为难题,严重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业务拓展。
(三)总体税负偏高,政策优惠力度不够。企业所得税方面,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政与经营事务相互交叉,原则上应由财政负担的村级公共服务支出也由企业负担,这部分支出按照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在村委会,占用、使用、收益权在农村社区(农地)股份合作社,导致合作社对其运营的经营性资产无法计提折旧,享受税前扣除;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助、奖励中,仅有少部分来源于县级财政的资金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其余仍需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个人所得税方面,目前政策上仅有苏地税函〔2009〕11号文件中涉及到“农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返还,为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所得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他分红需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村民来说税负较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不动产租赁是合作社的主营业务,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方米,部分纳税人为了规避房产税过高税负,人为将租赁合同切割为房产租赁合同与土地租赁合同。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特权法规定,地上建筑物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是不可分割的,税务机关如按照分割的合同征收房产税存在较大执法风险。
(四)政经分离改革中的涉税问题。由于农村社区(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性资产在村委会名下,政经分离后,要将经营性资产过渡到合作社的名下,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大额税金,企业无力承担。营改增后,三大合作社按照规定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按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但合作社业务较为单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几乎没有,导致税负几乎翻倍。
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收征管与政策建议
(一)规范登记、申报、开票等环节。要求各专业合作社提供资产量化的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实际人员及持股比例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维护。对于人数涉及几百人甚至上千人的情形,可通过扫描等技术手段进行信息维护,减少人工录入工作量。对富民合作社(合伙制)的网报系统进行技术分拆功能,即富民合作社在网报系统只需要进行生产经营所得汇总申报,“金三”系统及网报系统再根据合伙人备案的分配比例等信息进行分解,自动完成各合伙人的生产经营申报处理,解决因申报人员众多、无法按时完成的问题。同时,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开票规范、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尤其对于分解合同房产税征税依据做出确定性的规定,以规范税收征管,减少执法风险。
(二)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力度。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未分离的现状,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其公共服务支出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建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经未分离的前提下,对计提的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针对大部分财政补助需要缴税的问题,建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源于政府的其他财政补助作为免税收入;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也作为免税收入。个人所得税方面,建议对农村居民从农村集体组织取得的分红收入给予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自然人给予免征待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方面,建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活、办公用地给予免税待遇,对其经营性集体用地给予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实现还惠于民。资产划转方面,建议将村委会划转至专业合作社中的资产作为股本处理,且资产平均量化到村民个人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
(三)给予增值税纳税人分类自主选择权。建议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权,允许其根据情况自主决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以保证其总体税负只减不增。
(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