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大家关注新闻报道的话,应该知道福建省漳州旗滨集团的案例。
2014年,福建漳州旗滨集团在马来西亚投资建立了旗滨玻璃公司。2015年11月,马来西亚旗滨玻璃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贷款人民币8亿元,在当地建设新的生产线。根据我国与马来西亚于1985年签订的税收协定,国开行不属于两国贷款利息所得免征税名单内的金融机构,马来西亚政府据此要求对企业贷款利息预提十年的所得税约3400万元。根据贷款协议,这笔税款要由旗滨玻璃公司承担。
福建省国税局获知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提请启动中马双边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国家税务总局对此高度重视,与马来西亚税务主管部门反复协商,最终促成了中马税收协定换函的签署。
2016年11月1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和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的共同见证下,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与马来西亚财政部秘书长阿卜杜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税收协定的换函》。根据换函内容,国开行等7家金融机构被纳入两国利息所得免征税名单,可免征税率为10%的利息所得预提所得税,漳州旗滨集团由此显著受益。
这个案例让我想到了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有没有更好的方法?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其他国家不同意增加以前协定里面的免税机构的话,那企业该怎么办?我觉得被动地使用以前的协定,不是我们解决现有问题的长期方法。
中国已经与5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其中的51个规定付给另外的缔约国政府的利息可以在利息产生的缔约国免税。这51个税收协定里面,有15个已经明确定义了由政府全资拥有或者是控制的金融机构的范围。另外36个税收协定,只是规定了免税的条款,但是没有明确的免税清单。中国与斯洛文尼亚和以色列等签署的税收协定,并没有给那些由政府控制或者所有的机构免税。
我想提出一些建议。第一个建议是我们须和中国主要的投资流向国家修改或者是签署税收协定,以满足两国之间互惠的需要。第二个建议是可以和“一带一路”的国家启动多边谅解备忘录谈判,然后提供一种穷尽性的正面清单,明确有哪些机构可以享受免税。第三个建议是扩大机构的范围,使中国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选择。比如说中国和罗马尼亚之间的协定,就把政府全资所有金融机构变成了主要所有,也就是说政府所有权超过50%的金融机构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所以4个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都被纳入了清单当中。总之,我们需要更多的勇气、更多的创新修改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