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可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几乎涉及所有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但目前税务机关受环保技术限制,暂时还不能独立确定计税依据,主要是依赖纳税人自行申报、环保部门等第三方监测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征收,由于征收数据来源于外部,税务机关只是起到单一收税作用,一旦发生漏征漏管、税收争议等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心中无底”,但税收法律责任还要承担。
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三条将税收法律责任表述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此条规定比较笼统,还需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对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
建议意见稿增加一条款,可表述为:“环保部门等第三方机构对提供的环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发现环保部门应传递而没有传递纳税人的环保监测数据或者提供虚假的监测数据,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此规定增强了提供数据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避免发生税收争议等涉税风险时,相关部门和人员之间相互推诿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无为县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