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先裁定:减少税法适用不确定性

2017年07月05日 版次:06        作者:罗飞娜

香港的税务事先裁定制度非常有助于为企业提供清晰和稳定的经营环境。应加以借鉴,应对当前创新型交易事项层出不穷,而税法制度更新相对滞后的问题。

世界银行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发布的《缴税2017》(《Paying Taxes 2017》)报告显示,香港税收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三,属于全球最佳地区之一。香港奉行简税制、低税率,税务事先裁定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清晰和稳定的经营环境。香港税务局从1998年起为纳税人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任何人士可就一项特定的交易安排申请裁定,即如何把《香港税务条例》的条文应用在该安排上。香港税务局指出,设立事先裁定制度的目的是给予纳税人更明确的指引,使得税务条例的理解执行方式更为一致,减少税企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

香港税务事先裁定制度

《香港税务条例》第88A条及附表10规定了香港税务局事先裁定的法定机制,《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31号则对法律规定作了比较详细的解释,方便税企双方理解执行。

采用行政模式事先裁定制度。在国际实践中,事先裁定制度分为司法模式和行政模式两类。司法模式是指由独立于税企双方的第三方司法机构就事先裁定的程序遵循司法规则,该模式能够创制税法先例。行政模式是指由行政机关执行事先裁定的受理和发布等一系列程序,不能创制税法,只能解释税法。香港事先裁定由税务局局长统一做出,属于行政模式,且为集中管理型。

裁定申请门槛低,但后续要求高。香港所有纳税人均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裁定申请。提出申请须按规定准备详细充实的材料并附一份草拟裁定,其中拟进行的交易安排是比较确定的,而不是虚拟的或有替代方案的。不管最终裁定结果是否对纳税人有利,纳税人均须按规定向税务局支付费用,利得税个案的基本申请费用为3万港元,而其他裁定为1万港元。如处理有关裁定所需时间超出限定,申请人须按额外工时缴付附加费用。在实践中,纳税人一般会委托中介机构整理申请材料、草拟裁定初稿并跟进与税务局的沟通。因此,纳税人申请裁定通常要承担双重付费,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服务费远高于支付给香港税务局的费用。

不允许就事先裁定提出反对和上诉。《香港税务条例》豁免税务局局长或其他公职人员根据税务条例真诚地行使权力或执行任何职责而负任何法律责任,因为事先裁定只是反映税务局对有关法例的诠释。纳税人若不满意裁定结果,可通过不实施交易安排或改变交易安排来避开事先裁定的不利结果。按照原安排实施交易,纳税人若不服从裁定结果,只能在评税后提出反对和申请上诉。

公布的裁定并不能直接引用。香港税务局指出,如果当局认为某些裁定涉及公众利益,便有可能公布部分裁定,自实行事先裁定制度至今已公布的裁定个案有60个。已公布的裁定只作一般参考之用,纳税人若要依赖这些裁定必须小心谨慎,只有在有关事实与所拟交易完全相同的情况下,才可参照一项裁定。在实践中并没有出现纳税人直接应用已公布裁定的先例,因为纳税人难以判断自身交易情况是否与公布个案完全相同。

对内地的借鉴及启示

现实经济生活中创新型交易事项层出不穷,而税法制度的更新相对滞后,其产生的纳税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尤其是大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组织架构和投融资等安排日趋复杂、专业,交易金额巨大,税法能否给予确定性对大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企业对税务事先裁定的呼声强烈,为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放管服”的总体要求,内地有必要将建立事先裁定制度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制度模式。借鉴香港经验,可采取行政模式,在事先裁定时由税务机关解释税法的适用问题。采取事先裁定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减少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只有将事先裁定管理权限集中到国家税务总局,才能确保税法适用的确定性,促进执法的统一性。理论上讲,每个纳税人都有申请明确税法适用的权利,香港所有纳税人都能提请事先裁定,但考虑到内地现阶段的税收征管资源和能力,可先把申请对象限定在千户集团层面。集团向总部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提出事先裁定申请,省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审核把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总局审核并做出最终裁定结果。总局、省局设立事先裁定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事先裁定事宜。

提供资料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预约裁定制度只适用于有重要经济利益关系的复杂事项”,设定这一限制条件的意图是防止企业随意申请预约裁定,以减轻裁定申请给税务机关带来的过重负担。但是关于“重要经济利益关系”和“复杂事项”的标准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建议借鉴香港的申请资料提供要求,要求企业提供详细资料和事先裁定初稿,这样可以促使企业认真考虑其预期交易后果,提高其申请的时间、资金以及信息披露成本,减少随意申请的可能性。

裁定结果的可诉性和公布。鉴于事先裁定的性质,借鉴香港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就事先裁定行为申请复议或诉讼。公布的案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被其他纳税人所援引适用,只能供参考。为了减少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从长期目标来说,税务机关应根据事先裁定的情况,尽快修订完善相关税法规定,减少空白和模糊地带。

(作者单位:广东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