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推定: 给纳税人尊重和便利

2017年07月05日 版次:06        作者:陈隆

香港税务管理倾向推定纳税人诚信,尽量给纳税人自由,但纳税人必须自行承担风险责任。

在税务管理法律体系中,合理配置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责关系,是提高税务管理效率、促使纳税人遵从税法、降低税收成本的关键因素。由于香港实行低税负税制,立法者倾向于要求纳税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法院和税务上诉委员在判例中多倾向于税务机关,以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税务机关高效征税。香港税务管理中,征纳权责关系体现了以下理念。

诚信推定。在《香港税务条例》等法例规定的基础上,香港税务局公布《纳税人约章》,高度概括纳税人权利和义务。权利包括税务负担、以礼相待、专业服务、私隐保密、查阅资料、双语服务和投诉上诉;义务包括诚诚实实、依法申报、缴纳税款、保存记录和保持联系。其核心,是“纳税人必须诚实”“税务机关必须专业而公平地对待纳税人”。看似简单,实际上对纳税人要求较高。例如要求纳税人“保持联系”,即默认了纳税人会“诚实”地将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及时告知税务机关,因而只要税务机关“公平”地使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发送有关涉税通知书,法例就会推定纳税人已经收到该文书。

在诚信推定的基础上,香港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对纳税人的核实、认定和备案等事项非常少。如香港税务局会将“商业登记申请书”和“业务数据变更通知”上所载的业务数据,抄录在商业登记册内,让公众人士在缴费后查阅,并供税务局征税之用。除有合理理由怀疑之外,税务局在登记或修订记录前,并不会核实有关数据。所以税务局也提醒查阅的人士:“登记册内所载的数据,只宜用作参考”。

举证倒置。香港大部分情况下由纳税人举证。纳税人必须举证自己申报数据是真实的,提供证据资料支持自己提出的观点,否则就可能面临不利的评税决定。如果对评税决定提出反对或上诉,纳税人必须举证税务局的评税为什么偏高或者不正确。通常,纳税人应保存商业记录7年,但如果申报亏损,保存的期限需要更长。因为亏损额可以向以后的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若亏损较多且多年亏损,则计算一个年度的应评税收入可能需要回溯超过6年的亏损情况。受此影响,纳税人需要长期保留商业记录,以应对后续任何一个年度可能的举证之需。

近年来,举证责任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例如,在一些税收案例中,香港终审法院认为,当罚款比例达到300%,已属于刑事范畴,应当适用刑事程序,按照保障人权和不得自证其罪的原则,被处罚人不应当负举证责任。然而,税务上诉委员会认为,虽然在征收附加税等惩罚案例中要求纳税人负举证责任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但是通过举证责任倒置,维持让纳税人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

风险独担。香港税务管理的风险分担有利于税务局一方。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如果纳税人故意虚增自己的收入或将有争议的利润包含在内,则不能以错误、遗漏为由更正。对非法收入,纳税人也应申报缴税,对涉及非法或者怀疑涉及非法的充公款项,税务局局长有权随时评税。

另外一个显著的风险分担环节是税款缴纳时间。纳税人须按确定的时间缴税,若纳税人提出反对或上诉,除非税务局长批准缓缴,纳税人仍须提供银行承诺担保或购买储税券,储税券是用于缴纳税款的有价证券。由于缓缴条件严格,银行承诺担保费用较高,大部分纳税人都会购买储税券。纳税人不购买储税券情况下,税务局对争议税款收取很高利息,若纳税人购买了储税券,税务局提供的保障利息却较低,一高一低之间将争议税款时间风险主要转嫁给了纳税人。

从香港税务管理中征纳之间的权责关系来看,香港纳税人权利较少,义务较重,承担较多责任和风险,而税务机关权力很大,义务较少,除了依法诚信履责外几乎不用承担责任和风险。究其原因,是香港税务管理倾向推定纳税人诚信,尽量给纳税人自由,由纳税人自行承担风险责任。税务机关推定纳税人会诚信地遵守规定,日常管理中没有过多的管理措施,纳税人相对自由。但纳税人必须为自己行为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和风险。香港税务管理中征纳权责关系的这些特点,对于内地税务机关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平衡征纳关系,在提升税务管理效率的同时促进市场秩序的自由和公平,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