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在深化跨境税收合作方面不懈努力,助推香港经济持续繁荣稳定。一是不断修订完善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着力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与发展;二是力所能及地参与二十国集团(G20)国际税改,努力防范偷漏税和双重不征税,不断提升香港税制的透明度。
历史的河流纵使千回百转,终将汇入大海。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洗去百年屈辱,回归祖国怀抱,香港开启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纪元。20年来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一国”之本,善用“两制”之利,才能推动香港各项事业全面发展。今天,香港这颗“东方之珠”不仅风采依然,而且更加璀璨夺目,“一国两制”的历史实践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
在中央政府和祖国内地的大力支持下,香港在深化跨境税收合作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亦是香港经济持续繁荣稳定的重要助推器。这一努力,体现在两条清晰的脉络上:一是不断修订完善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着力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与发展;二是力所能及地参与G20国际税改,努力防范偷漏税和双重不征税,不断提升香港税制的透明度。
1998年,内地与香港签订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开启了两地跨境税收合作之旅。2003年6月29日,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两地开放与合作由此迈向纵深。在此背景下,两地对上述“简略版”的《安排》加以补充完善,于2006年8月21日正式签署全面性税收《安排》。这一全面性税收《安排》遵循国际公认的经合组织税收协定范本体例,并吸收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部分条款精神,搭建起两地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较为完备的法律框架,成为两地税收合作的法律基石。此后,为了进一步满足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需要,两地通过签订议定书和换函的方式不断修订《安排》条款,迄今为止已发布至第四议定书。
为了便于《安排》在两地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香港税务局经过充分沟通和磋商,分别发布了《安排》的一系列执行性文件。例如,香港税务局于2008年8月发布了《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4号》;内地发布了国税函〔2007〕403号、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6号公告以及2016年第35号公告等。此外,由于香港多年来始终名列内地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地区前列,内地在制定发布有关税收协定的“受益所有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及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等相关规定时,无一不将对香港纳税人的影响统筹考虑在内。
比较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同两地税收《安排》及其议定书的文本,不难发现:两地税收《安排》对香港纳税人优惠之力度,可谓前所未有。在此,不妨试举几例:《安排》第二议定书将劳务型常设机构的构成时间门槛,由“6个月”修改为“183天”,进一步放宽了构成劳务型常设机构的条件;内地在执行《安排》的“受雇所得”条款时,通过发布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6号公告,将部分香港人士划分境内纳税义务公式中的重要因子“境内工作天数”修改为“境内实际停留天数”,进一步消除了部分香港人士从内地取得受雇所得的重复征税;在《安排》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已采用低于其他税收协定同类所得税率的基础上,第四议定书进一步将对飞机和船舶租赁业务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税率由此前的7%降低到5%,并明确投资基金取得香港居民条件以及香港居民买卖内地股票仅由香港征税等原则,进一步夯实了香港作为国际航空枢纽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安排》也更加注重加强两地征管协作,防范偷漏税和避免双重不征税。例如,《安排》第三议定书建立了完备的税收信息交换机制;第四议定书则进一步扩大了信息交换所覆盖的税种,并增加了防范投资所得的《安排》待遇被滥用的一般反避税规则。
在内地与香港跨境税收合作日益紧密的同时,由G20主导并在经合组织的大力推动下,以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以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为两大支柱的国际税改方兴未艾。拥有独立税收管辖权的香港自然不能置身事外,积极参与G20国际税改亦符合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与商务中心地位的切身利益。因此,香港近年来明显加快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步伐,协定网络已辐射到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6月,香港接受经合组织的邀请,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应对BEPS的包容性框架,这意味着香港已承诺实施包括打击有害税收实践、防范税收协定滥用、交换国别报告以及改善跨境涉税争端解决机制4项最低标准在内的BEPS项目成果。目前,香港有关部门正在紧锣密鼓地修订BEPS在港实施的相关法律,争取在2017年年中向立法会提交条例修订草案,力争所出台的法律既符合国际标准,又不会对香港的简单低税制产生实质影响。2017年6月7日,包括中国内地和香港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为今后两地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增进跨国投资者的税收确定性、深化多边税收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国际法律基础。
同时,香港积极采取措施,提升税收透明度。2014年9月,香港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第一次交换的时间是2018年9月。2016年6月22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香港实施CRS搭建了本地法律框架。2017年6月16日,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17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将《税务条例》下“申报税务管辖区”的名单增加至75个,其中包括13个已确认的自动交换信息伙伴及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62个准自动交换信息伙伴。在提升跨国企业税收透明度方面,香港承诺实施国别报告信息交换,并力争在2017年12月31日前建立国别报告的本地法律基础,确保香港跨国企业在2018年1月1日以后能够向香港税务局报送国别报告,香港税务局将于2019年实施国别报告信息的对外交换。
香江潮涌,紫荆花开。我们相信,背靠祖国内地这个充满活力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面对“一带一路”建设、人民币国际化、粤港澳大湾区城市群规划和建设等重大机遇,有效对接国家发展战略,持续深化跨境税收合作,善用自身所长,服务国家之需,香港必能借势而为、乘势而进,书写同心创前路、掌握新机遇的发展新篇章。
(作者单位:广东省地税局科研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