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乌兰巴托市。
作为蒙古水泥厂项目的首席谈判代表,江苏恒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远国际)副总经理谢爱华,率领谈判团一行8人,刚下飞机便来到谈判中心。
与蒙古国蒙古之金(MAK)公司的谈判,反复拉锯到了下午4时,仍未达成一致。其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便是合同金额的高低。僵持之中,对方提出可以将合同造价从8亿元上涨到我方要求的8.48亿元,但前提是由恒远国际承担该项目应在蒙古国预提缴纳的8000万元企业所得税。
看着恒远国际代表的凝重神态,对方又恰逢其时地抛来“橄榄枝”:“如果由贵方在我国缴纳8000万元所得税,这些税款在贵方回到中国后是可以抵扣的,恒远国际在经济上并不会受到任何损失,反而额外多获得4800万元的收入,何乐而不为?”
谢爱华对此有些心动,暗暗向陪同谈判的恒远国际财务部部长尤凤英递了个眼色。尤部长很快便拿着手机,不动声色地离开了会场。
来到一个僻静的角落后,尤凤英打开了安装在手机中的“‘一带一路’企业税收服务平台”,与扬州市江都地税局税政科的徐小丽取得了视频连线。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徐小丽建议尤凤英不宜在谈判过程中考虑企业所得税抵免因素。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税收抵免具有详细而复杂的条件,比如抵免期规定是5年,在这5年里,如果恒远国际在国内出现亏损或应纳所得税额小于8000万元的情况,则差额部分只好“自认损失”;二是抵税主体与缴税主体必须一致,恒远国际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无法从国内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获得抵免。总之,抵免有条件,让步需谨慎。
听了徐小丽的讲解,尤凤英对“一带一路”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回到谈判现场,尤部长向蒙古方提出:根据国际惯例,项目对应的预提所得税通常由业主方承担,与作为承建方的纳税人在回国后是否可以抵扣无关。此前,恒远国际在境外多个国家的其他建设项目均通过合同约定,所得税缴纳由业主方负责,此次也不应例外。我们提出的8.48亿元合同金额,已充分考虑了由蒙古方负担所得税的因素,否则将远远不止这些。
听了尤凤英一番有理有据的陈述,蒙古之金(MAK)公司终于认可了8.48亿元的合同金额,在建设合同上签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