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调整封闭式基金所得税政策

找准避税架构关键点:限制豁免待遇

2017年07月12日 版次:06        作者:阳民 吴洁蕙 李喆

近期,波兰对封闭式基金所得税政策作出调整,准确地找到了避税架构的关键点,精准堵塞税收漏洞。此举对我国解决“避税基金”问题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波兰封闭式基金所得税政策调整

为了限制投资机构继续利用封闭式基金和税收透明实体(合伙企业)避税,2016年11月29日,波兰发布了一项修正企业所得税法的法案。该修正法案对封闭式基金全部税收豁免待遇作了限制,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封闭式基金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处置持有的合伙企业的股份而产生的收入以及参与此类合伙企业相关的其他收入将不在税收豁免范围内。上述收入产生的所得均应按照法定的19%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波兰封闭式基金与我国封闭式基金一样,是投资者的重要投资工具,具有份额固定、不能赎回和申购的特点。在投资范围上,波兰封闭式基金可以投资于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企业股权等其他产权。基于上述特点,波兰封闭式基金主要进行一些长期的投资,包括长期持有的股票、债券、不动产、普通企业股权和合伙企业份额等。波兰的合伙企业与我国的合伙企业一样,其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是实行“先分后税”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项修正案出台以前,在税收上,波兰将封闭式基金视为“投资导管”,对封闭式基金取得的所有收入进行豁免,在合伙企业上遵循“先分后税”原则。在上述税制安排下,企业可以通过“封闭式基金—合伙企业”的架构,使合伙企业层面的税收由“先分后税”变为“先分后免”。基于此,波兰很多投资机构利用法规的漏洞,通过封闭式基金投资到合伙企业,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或资本利得都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回后仍然享受税收豁免,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波兰通过本次企业所得税修正法案,取消了对封闭式投资基金从透明税收合伙(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处置所持有的这类合作伙伴的股份而产生的收入以及参与此类伙伴关系相关的其他收入的所得税豁免。这将使“先分后免”的避税架构无法形成,堵塞了税收漏洞。

波兰本次税改对我国的启示

本次波兰税改呈现了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对税制漏洞的针对性较强。准确地找到了避税架构的关键点,取消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有力地堵塞了税收漏洞。二是影响范围较小。本次税改仅就封闭式基金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收入豁免加以限制,这样既能继续发挥税收政策对基金的其他投资对象支持引导的作用,又能将税改带来的波动影响降到最低。

我国目前也存在利用“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避税的行为。部分机构投资者通过购买高分红特性的基金,分享市场平均收益,无须纳税,分红后基金买卖差价的亏损还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波兰本次税改法案,对我国解决“避税基金”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借鉴意义。一是要充分研究分析避税基金结构,找准避税关键点。我国避税基金的特点在于“快进快出”买卖基金,由于买卖间隔时间短,受基金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较小,且其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因而避税操作风险较低。针对上述特点,可以考虑通过增加避税基金持有时间的方式,增加持有避税基金的风险,使企业“不敢用”;还可以通过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加以限制的方式,彻底堵塞税收漏洞,使企业“不能用”。二是要坚持发挥税收引导作用。目前,以增加持有基金时间作为享受免税收入的前提条件是操作简便且较为可行的解决方案,但以多长时间为宜,需要深入研究。在期限设置上,既要从堵塞避税基金漏洞出发,也要考虑投资者对基金持有期限的平均时间,给予真正的长期投资者税收优惠,充分发挥好税收政策的引导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