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包”工程如何适用税率

2017年07月14日 版次:06        作者:实习记者 聂珺婷

近日,本报编辑部收到一封读者来信。这位读者是江苏省无锡市某钢品有限公司的一名会计,他所在的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冷弯型钢和五金制品的生产销售,兼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最近,他们公司接到一个“双包”工程,既销售钢材又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按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还是以提供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还是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与提供建安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税率?

记者采访发现,对这一问题,现行税收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对此类问题有困惑的纳税人不在少数。因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华晟佳和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京、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徐贺和北京市通州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周凤侠等有关专家,梳理与读者来信提到的相关税务处理,供读者参考。

有关专家介绍,读者提到的相关问题,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该条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不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也就是说,销售本企业自己生产的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类似货物,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所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在实务中,比较简单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仅涉及生产加工、销售钢材,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还有一种是一般纳税人一项销售行为仅涉及建筑安装服务,应适用11%增值税税率。

在实务中,还有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情况,即一般纳税人既销售钢材又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1.销售外购钢材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主行业是商业则按销售货物适用17%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2.销售外购钢材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主行业是建筑业,则按建筑服务适用11%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3.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与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7%和11%税率缴纳增值税;4.在销售建筑安装服务过程中同时销售钢材,且销售的钢材既有自产钢材又有外购钢材,那么应分别处理。正如读者来信中提到的,如果其“双包”工程中的材料全部是自产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与提供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17%和11%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双包”工程中的材料全部是外购的,则按销售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