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2年冬奥会 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明确

2017年07月19日 版次:01        作者:蔡水

本报讯 7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出《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将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残奥委员会、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以及相关赞助和捐赠者、参赛运动员等实施增值税、关税、所得税和印花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分成收入(实物和资金);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来源于广播、互联网、电视等媒体收入等,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餐饮服务、住宿、租赁、介绍服务和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国际奥委会取得的国际性广播电视组织转来的中国境内电视台购买北京2022年冬奥会转播权款项,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