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历史方位

——“历史视野中的营改增”研讨会综述
2017年07月19日 版次:06        作者:杨克文 李妮娜

2017年5月24日,中国税务杂志社举办“历史视野中的营改增”研讨会,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湖南省国税局等单位的权威专家,站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点上,认识营改增,评判营改增,定位营改增。专家一致认为,营改增具有中国历代重大财税改革的共性特征,同时超越了这些财税改革的历史局限。营改增开辟了中国经济转型和国家治理的新境界,在中外税收改革史上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一年多来,从制度的完善到政策的高效执行,从减税效应的发挥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构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到形成对世界税制改革的引领,营改增发挥了有力的牵引、推动和辐射作用。“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科学认识营改增的地位和作用,既要用宽广的国际视野横向比较,又要以深邃的历史眼光纵向审视。

契合重大财税改革的共性特征

在“历史视野中的营改增”研讨会上,专家认为,无论是改革的背景、改革的动力,还是改革的路径、改革的效果,营改增与历史上的重大赋税改革都有许多相似、共通之处。

蕴含轻徭薄赋的民本思想。从中国历史看,轻税铺就崛起之路。西汉初年,在轻徭薄赋、休养生息政策下,生产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奠定了“文景之治”的经济基础。唐朝初年,统治者奉行“轻税之法”,催生了“贞观之治”。清朝初年,统治者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实行了恢复经济、减轻负担的措施,至乾隆时期,“国家全盛,府库充盈”,出现了历史上的“康乾盛世”。

营改增沿袭了中国传统的民本意识,是轻税思想的又一次实践。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指出,营改增试点之初就设定了减税目标,并提出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湖北财政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陈志勇认为,全面营改增一年来,减税规模高达6800亿元,增强了纳税人的获得感,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顺应简化税制的历史趋势。历史上每次赋税改革都是在更高水平和层次上简化和优化税制。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根据每家资产多少定出户等,确定应该缴纳的“户税”,再根据拥有的土地征收“地税”,除“两税”之外,严禁另立名目征收其他税费。“一条鞭法”是把各州县的赋税、徭役等项目化繁为简,将过去的赋税和徭役“合二为一”。“摊丁入亩”改变了历代赋税与徭役平行征收的方式,将丁银摊入地亩,统一税制。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财政史研究所所长王文素表示,取消营业税后,增值税实现了对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全覆盖,打通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抵扣链条,简并了税种,提高了税收的征收效率。

契合税收公平的古老追求。中国古代改革家对税收公平问题给予了足够重视。管仲采取“相地而衰征”的办法,根据田地的好坏、产量的多寡征收不同数量的实物税。商鞅提出“赋税平”的理念,要求对不同阶层征收不同数额的赋税。杨炎推行“两税法”,采取“计资征税”制度,按照土地、财产的多少确定相应税负。王安石力推“方田均税法”,对良田征重税,对瘠田征轻税,并规定各县税赋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划定的额度。以“摊丁入亩”为代表的“以田定税”制度,使无地农民不再负担丁税和徭役。

王文素说,增值税是对货物和劳务增加值征收的税种,特点是“道道征税、环环抵扣”,可消除重复征税,体现了税收横向公平。华东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任超认为,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类型的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不同,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

遵循试点先行的渐进路径。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发展不平衡的特殊国情,采用先试点再推广的改革路线,阻碍因素少,成功几率高,这一点已得到历史的验证。王安石主导的“方田均税法”曾在洛州、蔡州试行,“青苗法”曾在鄞县试行,取得成效后才在全国推广。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先在浙江推出,后在南京、江西、福建等地试点,历经十多年才成为全国通行的赋税制度。“摊丁入亩”1716年在广东、四川试点,经过更多省份充分试行后,1723年清政府才诏令全国统一实施。

营改增也采用了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的稳妥办法,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历时5年多。湖南省国税局副局长王建平认为,先行试点有利于在改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从而调整相应对策,使税制改革朝着科学化和合理化的方向发展,保障了改革的有效性。

开辟经济转型与国家治理新境界

营改增作为当代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与古代赋税改革相比又有许多不同寻常之处。专家指出,营改增超越了历史局限,焕发出巨大的能量,开辟了经济发展与国家治理的新境界。

激发转型升级的内在动能。在历史的长河中,“两税法”“王安石变法”和“一条鞭法”等赋税改革,直接面对的主要是解决财政困难、缓和社会矛盾的目标,其整顿财政增加税收的考量和维护政治统治的需要远远大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条主线。营改增展现的减税负、优税制、促转型等积极效应,正形成一股强大的动能,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李春根说,这将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写下浓重的一笔。

助推国家治理的深刻变革。中国历代赋税改革尽管与封建社会统治管理密切相关,但受历史时空的局限,往往追求的是单一的财政收入目标,较少触及国家治理层面。而营改增是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展开的,超越了历代财税改革的局限,具有超乎寻常的意义。

营改增作为结构性税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与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相匹配的税收制度提供了路径选择。李春根认为,营改增触动了地方政府的税收基础,重构地方税体系势在必行,调整、理顺中央地方财政分配体制势在必行。这对一个国家的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法治建设意义重大。

树立国际税改的中国样本。中国历史上的赋税改革多数是在自给自足、闭关锁国的条件下进行的。营改增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的一次重大税制改革,既吸收了国际增值税制度的合理因素,又为国际税制改革提供了中国样本。李春根认为,这一探索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全球经济秩序中的制度性话语权,体现了中国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能力,展现了发展中大国走向国际税收舞台中央的决心。

彰显税务机关的高效执行。历史上的赋税改革对中国古代财税制度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政策执行层面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效率不高、变异扭曲等问题,改革效果大打折扣。比如,“两税法”在执行中弊端百出,造成纳税人实际税负不断加重。王安石变法存在着操作困难、效率低下、官吏徇私舞弊等问题。“一条鞭法”在实际执行中漏洞百出,带来了条外有条、鞭外有鞭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营改增的组织实施部门,注重把制度变革与征管改革、服务优化、技术升级、人才支撑等聚合起来,把税务系统上下内外的智慧和力量融合起来,从而产生强大的联动效应,确保了改革的平稳实施。数十万税务大军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不分昼夜,加班加点,保证了营改增各个阶段任务的圆满完成。对此,与会专家予以高度的评价。

将财税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无论从历史的视角观察,还是从现实的效果审视,营改增作为建立现代规范化增值税制度的收官之笔,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到当前阶段的必然选择,方向的正确性不容置疑,改革的效果应充分肯定。中国税务杂志社社长蔡宇道出了大家的心声:无论横向比较还是纵向通观,营改增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为建设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税收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写下了浓墨重彩、辉煌灿烂的一笔。

坚定降税减负的正确方向。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都会引发生产关系的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将做大税收总量的蛋糕。要实现税收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必须考虑适时降低整个税收的负担水平。考虑到营改增带来的税收总量大幅增加等因素,通过适度降低增值税税率和实施其他的减税措施,降低纳税人的总体增值税负担水平,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防止改革效应的递减衰变。古代赋税制度改革在创造了诸多可资借鉴经验的同时,也有值得我们在营改增试点中引起特别重视的教训。其一,试点的政策要做到统一。“一条鞭法”实施后各地执行的情况仍有很大差别,有的地方仅仅把徭役的项目合二为一,有的仅仅将赋税的项目合二为一,各地征收管理办法也多有不同,赋税改革的效果受到影响。其二,要始终坚持减税的原则不动摇。“两税法”实行之后,淮南节度使陈少游在征收“两税”的同时,额外加征,其他地方纷纷效仿,繁重徭役重新抬头。营改增之后,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的规制,防止地方政府因税源问题而采取增加纳税人负担的制度措施,防止改革效应衰减。

扎紧财政管理的制度笼子。历史上苛捐杂税是否出现,与并税改制没有必然联系,只是与财政收支状况有关,与冗员冗费泛滥造成财政拮据有关。陈志勇建议,在实行营改增、优化税制结构的同时,应注重支出管理、预算改革。西汉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国家开支都很俭省。如果不从制度上严控支出、加强预算管理,一旦收入不足、赤字增大,就容易产生加税征费的冲动,导致中长期效果与改革初衷相背离。

(摘自中国税务杂志社《税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