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应凭什么证件享受税收减免

2017年07月19日 版次:06        作者:顾涛 房元亮

近年来,为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帮助残疾人和全国人民共建共享全面小康社会,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努力发挥税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

笔者所在的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全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办理与残疾人相关的税收减免。但在为小微企业办理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过程中发现,部分残疾人因所持的残疾证件与享受税收减免所需残疾证件不相符,而无法享受税收减免。

从税法规定的角度看,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级政府规定。2006年,北京市政府批准颁发了《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947号,以下简称947号文)。文中规定,办理残疾人税收减免所需证件是指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也就是说,残疾人持947号文中的任何一个有效证件都可以办理税收减免。

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文中规定,残疾人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企业反映,部分税务机关在办理残疾人税收减免时只认52号文中的两个证件,其他的残疾人证需要换成上述证件,从而导致持其他证件的残疾人多跑路,多交件。

笔者建议,按照947号文执行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理由如下:第一,根据税法的规定,残疾人税收减免的权限在省级政府,既然947号文是现行有效的,按照该文办理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符合税法规定。52号文是关于残疾人增值税减免的相关规定,不同税种在征管过程中存在差异,不能机械照搬。第二,根据税法精神,给予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是政策内涵,残疾人证件是证明残疾的证据,只要是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应该享受税收优惠,这里的条件主要是残疾类型、残疾程度等。947号文中所列证件均是权威机关出具的证明持证人残疾的证件。因此,持947号文规定的证件足以证明持证人残疾,符合税法要义,应该给予税收减免。第三,笔者询问了天津、湖北和广东等省市,这些省级政府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了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的规定,规定中的有效残疾证件均比52号文规定的证件范围宽泛。第四,947号文的制定符合税法规定,便利了残疾人办理税收减免,符合国家促进残疾人共享小康的规划和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