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罚款滞纳金能税前扣除吗

2017年07月21日 版次:12        作者: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 欧阳弘毅

问:我公司因污染物排放超标,被环保局处以罚款,又因未及时缴纳罚款被加收滞纳金。请问所缴的滞纳金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由于本案例中的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因此可以在税前予以扣除。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 欧阳弘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