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尝试全程互动式教学

老师+专家+学员 三方“会诊”大要案

2017年07月25日 版次:07        作者:本报记者 卢慧菲 孙斌

上课,不再是授课老师“一言堂”,老师讲完,专家可点评,学员能提问和质疑,师生之间、学员之间皆可相互辩论,甚至还有主持人不时站出来串场活跃气氛。这在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近期举行的一个稽查培训项目中变成事实。

“王老师,您刚才所讲案例中提及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限处理,我觉得值得推敲。”“请说说你的看法。”……近日在一堂名为《真真假假 步步惊心——一起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核查案例》培训课上,有学生当场向老师“发难”,老师欣然“接招”,间或还有旁观者加入“战局”,颇有些唇枪舌剑的意味。若不是耳闻目睹,记者不相信这是在上课,还以为是在看一场辩论赛呢。但它确实就是课堂场景,一堂税务稽查大要案点评及推演分析培训课的场景。

培训探索:

受《跨界歌王》启发,打破老师“一言堂”模式

“税务稽查大要案点评及推演分析培训,是我们学院根据税务总局有关稽查改革精神推出的重点培训项目,目的是通过剖析几大问题行业的典型税案,让学员熟悉相关案件的查办过程、亮点、难点和风险点,总结案件的查办经验和教训,提升稽查能力,同时学会写案例、讲案例、推广稽查好经验。”一见面,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研二部主任王建华便向记者谈起此次培训的意义。

税收稽查业务知识往往枯燥繁杂,采用老师“一言堂”的传统教学方式,学员能听进多少、听明白多少、能否把握得准、能否学以致用,都很难说。效果不好,培训岂不失去了意义?怎么才能让培训吸引人,进而让培训内容真正进入学员心里?本次培训立项后,项目组组长、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王文清一直在思考这些问题。

一次,在观看北京卫视综艺节目《跨界歌王》时,王文清脑子里突然灵光一现:培训可不可以借鉴《跨界歌王》这种多方参与并互动的方式?

在他看来,《跨界歌王》之所以受到欢迎,除去亮眼的演员阵容因素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多样化、参与感强的节目形式。策划人通过歌手表演、名家点评、观众打分、名家与歌手互动、歌手与歌手互动等形式,将歌手唱歌的表演形式,转换为多方参与的热闹场面,大家都兴致满满。如果将授课老师当成歌手,将专家评委当成点评名家,将参训学员当成大众评委,通过授课老师讲解案例、专家点评案例、学员提问案例的形式对税案进行多方位剖析,培训课堂会不会变得趣味大增?是不是每个学员都会全神贯注?

通过与项目组其他老师研讨,这个设想得到一致肯定。

经过项目组谋划,培训方案组形成如下:教学分稽查基础知识与推演案例两部分展开。前者主要涉及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与执行环节的操作,为学员参与案例分析打基础。后者主要围绕房地产、建筑、金融和出口骗税等12个有代表性的稽查案件,通过授课老师讲解、专家点评、学员提问、多方互动的方式,让每个角色都参与到案件的分析研讨过程中。

每个推演案例教学3个小时,分五步进行。第一步是教学引导,由授课老师介绍案例涉及的税收法规。第二步是案例分析,由授课老师讲案例内容及稽查过程、方法和税务处理,并提出供学员探讨的问题。第三步是专家点评,由三位专家分别从税务稽查、会计和涉税法律角度,点评教学案例的典型性、借鉴性和关键点,为学员拓展思维。第四步是学员点评,由学员围绕教学案例进行提问,授课老师作答,评委也可解答,老师、专家和学员之间可以就案例涉及的所有问题互相讨论。第五步是总结分析,由授课老师对案例中的疑点问题进行归纳讲评,并提出参考意见。

为活跃课堂气氛,该方案设计了一个主持人角色,串场整个教学环节,由本院老师担任。

考虑到有可能一些学员不好意思当面向老师提问、质疑或因担心所提问题肤浅而不敢提问,以及因课堂时间有限有人可能没机会提问,该项目应用UMU互动学习平台,让学员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登录,就能实时将提问或意见传至教室的大屏幕上,老师可以实时解答。

付诸实战:

课堂气氛异常热烈,焦点问题不断涌现

6月下旬,这个名为《税务稽查大要案点评及推演分析》的培训项目投入实施,来自学院内外的多位老师、专家和各地国税系统的57名稽查业务骨干汇聚一堂,成为该项目的践行者。

记者赶到培训教室时,来自税务系统的学院挂教老师王惠丽正就所讲案例《真真假假 步步惊心——一起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核查》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讲台左侧,三位评委目不转睛地盯着黑板。台下,听得见刷刷的笔记声。案例分析结束,老师向学员提出了7个待讨论问题。

随着课程进入新阶段,教室里突然热闹起来。一个小伙子手持话筒在讲台上宣布:“我叫刘欢,是本次培训的主持人,下面是专家点评和学员点评环节,请大家踊跃发言。”

“王惠丽老师今天给大家讲的是她经办的一个纳税评估案,案例表述生动清晰,涉及法律风险点多,尤其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研二部主任王建华率先发言。另两位评委也分别从各自的专业角度对教学案例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老师,我通过本案例发现一个问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的方法计算,达不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按照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计算,则又达到了有关规定的比例。发生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该怎样处理?” 一位学员提问。

王老师回答,第一种是在税企双方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且属于对是否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规定产生异议的情况下,组织复核采用的计算方法。第二种是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中采用的计算方法。

她解释说,2008年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属于对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该条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第十条(四)款对有关占比规定的表述用的是“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这表明,税务机关日常审核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这个问题时,应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占比计算。

因此,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应按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值进行计算,如已符合认定条件,无须再按复核方法计算是否达标。只有征纳双方对研发费用占比产生争议时,才采用第一种计算方法复核。不过复核计算应按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执行,即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比是否符合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进行复核。

“我觉得应从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的角度去把握有关问题,看哪种方法对企业有利。”老师话音刚落,有人这样提议。

“我反对。”在座的学院挂教老师谭耀华当即反驳。他说,目前不少人将税务稽查与纳税服务看成是矛盾关系,认为稽查主要是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与纳税服务沾不上边。这是一种误解,二者其实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稽查部门作为税收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严格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不选择性执法,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有助于为守法诚信的纳税人创造公平有利的竞争环境,就是对守法纳税人的一种良好服务。

……

师生感受:

这种教学方式生动引人、激发思考、效果显著

“刚得知要用这种互动式教学方式讲课时,我感觉压力山大,生怕应付不了学员提问,于是下了很大功夫备课、研究法规、准备问题、设计解决方案,讲课前一天的晚上都没睡好觉。但结果很好:大家听得专注,提问踊跃,交流热烈,一些问题还拓展了我的思路……”挂教老师王惠丽下课后心情激动,向记者滔滔不绝。

“几堂课下来,我感觉脑洞大开,不断在装新东西,多年没搞明白的问题都迎刃而解了。”来自福建省南平市国税局的稽查业务骨干曾炜这样向记者描述自己的受训体会。他说,上这种课一分钟都不能分神,也不会分神。老师讲完案例,马上抛出待讨论问题,接着就是专家点评、学员提问,其间还有主持人风趣串场,鼓动大家积极参与到讨论中。很多发言都很有见地,有的还超出了案例讨论的范围,分享了其日常工作中积累的解决问题方法,自己很受启发。“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核查案例剖析那堂课,我就学到了‘跳出税收看税收’的思维方式。”曾炜沉浸在学习的快乐中。

“一次课有5个老师参与,老师与学员之间、评委与学员之间、学员与学员之间互相交流、讨论,教室里的每一个人都被调动了起来,真是想学不进都不能呀!”来自河南省洛阳市国税局的稽查骨干胡晓鹏很是感慨。她说,这种新鲜、生动、引人的教学方式,完全把大家的思维激活了,不仅学员学到了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纠正了错误认识,对税法有了更透彻的理解,更开阔了办案思路,大家的相互思想碰撞也让老师受到了启发。

来自武汉市地税局稽查局的黄喻评价说,这种培训方式新颖活泼,教学相长,达到了“1+1>2”的效果。

“从老师、评委和学员的反映来看,这次培训创新达到了我们项目组设想的目标。”王文清教授说这番话时显得很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