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车船税不能一“代”了之

2017年07月26日 版次:07        作者:徐华云

为加强车船税的源泉控管,根据现行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保险机构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税务机关同时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些税务机关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到位,出现一“代”了之的情况。

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中出现的问题,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监管措施。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力度。突出车船税法及相关政策的宣传,使保险机构及其代征人员及时了解、熟练掌握车船税知识,做到依法、准确地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同时,加强对保险机构的业务辅导,对保险机构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业务水平。

二是严格执行监管规定,做好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情况检查辅导。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整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措施,特别要严禁发生变更纳税地点异地入库情况,及时消除税收风险。

三是结合保险业务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税法规定,车船税不能提前征收。而保险业务的实际,允许车船业主提前续保。纳税期和续保期的差异,导致部分提前续保的车主漏缴车船税。因此,税务机关要与保险机构沟通协调,重点关注纳税人提前投保下一年的保险业务纳税情况。对于非续保客户,保险机构有义务核查上期车船税完税情况,对未缴纳上期车船税的,应及时收缴。税务机关要建立车船税台账,准确系统地反映车船税纳税状况,做到信息共享、数据同步。

四是加强减免税管理。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减免税的辅导,细化减免税标准和种类,加强减免税资料的审核,指导保险机构严格按照车船税法规定减免车船税,确保纳税人权益应享尽享。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