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本着“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原则,把税收能力建设打造成为金砖五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阵地。
高盛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奥尼尔在2001年发表的《全球需要更好的经济“金砖”》一文中,首次将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南非于2010年加入)合称为金砖国家(BRICS),并预言金砖国家将于2050年独领世界经济风骚。事实证明,这一预测还是保守了一点。21世纪头10年,金砖国家的经济保持高速增长,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力量。
根据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研究院、金砖国家智库合作中方理事会合作撰写的《金砖国家可持续发展报告(2017)》,如果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006年~2015年,金砖国家国内生产总值(GDP)占全球GDP比重由22.9%提升至30.7%,对全球经济增长贡献率达52%,在全球十大经济体中已占据四席。同时,报告客观地指出,尽管金砖国家正在成为主要资本输出国,但金砖五国间的投资联系紧密程度远远不够,合作发展潜力巨大。根据2010年~2014年的平均数值,金砖国家内部投资在金砖国家整体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流量中所占比例仅为0.5%,而亚太经合组织(APEC)、二十国集团(G20)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这一数据分别为47%、42%和30%。
可见,金砖国家间的经济合作仍有巨大的发展空间,而作为经济晴雨表的税收领域的合作,已迈出坚实的步伐。在由G20主导,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以税收合作为主题的国际税改浪潮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下,2013年,金砖国家建立了税务局长定期会晤机制,其宗旨是加强金砖国家的税收协调和合作,共同应对国际税收领域的挑战。同年1月,在印度德里举行的首次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金砖国家的税务局长承诺要加强信息共享、交流征管经验、共同打击避税和其他税收不合规行为。2016年12月,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出席在孟买举行的第四次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会议围绕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成果落实、依托大数据提高抗风险能力等税收议题展开并达成共识。王军局长在会上提出的加强金砖国家税收合作三点倡议得到与会各国的高度认可。此外,每年举行一次的金砖国家领导人峰会,以及金砖国家财政部长和税务局长在联合国、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各种国际会议上的不定期会晤,都为五国开展税收合作提供了沟通和交流的平台。
金砖五国当前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可谓顺天应时。发展至今,五国在经济及税收领域的共同利益,已成为未来国际税收合作“求同”的基础。首先,金砖国家都处于经济转型期,五国政府对于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税制竞争力和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都具有共同而强烈的诉求,因而五国近年来实施的税改措施日渐趋同。例如,在间接税方面,五国都逐步从对特定产品和服务征收销售税或营业税向征收统一的增值税方向转变,这一点在中国业已成功推行的营改增以及印度本月开始实施的货物和劳务税改革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在直接税方面,五国都在逐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在税收征管方面,五国都通过税收立法和加强监管打击逃、避税行为。其次,国际经济地位的变化,促使金砖五国的国际税收合作定位逐步发生转变。金砖五国都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在五国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转变的过程中,都在不同程度地从过去所得来源国的单一身份向居民国与来源国的双重身份转变,这直接影响着五国的税收协定条款、税收抵免政策、转让定价方法以及防范BEPS的措施。再次,金砖五国都活跃于国际税收舞台,日渐成为代表新兴经济体推动BEPS成果落实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CRS)机制落地的中坚力量。
尽管金砖五国“求同”的愿望强烈、基础扎实,但五国之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对税收合作的影响不容忽视。如何找到求同存异、互信共赢的税收合作切入点,考验着金砖五国领导人的政治智慧。而这一切入点,其实早在2014年G20布里斯班会上,就已被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一语道破,那就是“帮助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此后,按照这一指示,中国积极推动税收能力建设,与加拿大共同牵头经合组织税收征管论坛(FTA)的税收能力建设项目,组织撰写的《税收征管和能力建设:共同的挑战》报告成为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的重要成果。2016年3月,OECD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立的OECD多边税务中心在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挂牌启动。双方将充分利用优势资源,共同为发展中国家税务官员提供税收培训,构建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税收征管能力建设的平台。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公报“鼓励各国和国际组织帮助发展中国家进行税收能力建设”,为各国开展税收能力建设注入了强大的政治推动力。此后,税收能力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深入人心。2016年12月,王军局长在参加第四次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时,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落实G20关于促进包容性发展的倡议,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税收征管能力。
引领金砖国家开展税收能力建设,对于全面推进“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的中国而言,更加具有战略意义。开展税收能力建设,其实是“帮助别人,成就自己”的良性互动过程。众所周知,G20国际税改所倡导的防范BEPS和推进CRS规则,毕竟基于发达国家的需求和实践。如果不具备有效执行这些规则的征管能力,这些规则不但无法帮助中国防范跨国逃、避税,反而将成为耗费征管资源的沉重负担。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和低收入国家实施能力建设,本身就是一个教学相长的契机,有助于在教与学的互动中增强对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解和运用,从而促进G20税改成果的在中国的落地转化并取得实效,为今后由国际税收规则的追随者向制定者转变奠定坚实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具有税收能力建设接受方和提供方的双重独特身份,这一身份使之对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税改诉求感同身受,因而更能够有的放矢地解决其他发展中国家在税改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在此过程中,如果能够积极引导金砖国家输出本国的税收理念和征管方法,将有助于加大金砖国家在发展中国家中的税收话语权和影响力,从而推动发展中国家成为未来左右国际税收规则制定的一支鲜活的力量。
为此,中国应本着“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的原则,把税收能力建设打造成为金砖五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的重要阵地。一是积极探讨构建有效的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法律框架,并将税收能力建设纳入这一法律框架中,为开展能力建设奠定国际合作的法律基础。二是依托多边税务中心,积极实施国际认可并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力建设项目,并大力培养熟知国际税收规则且外语水平较高的师资,为今后开展“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培训项目创造条件。三是参与开发和有效利用FTA的知识共享平台,学习和传播全球最先进的税收制度和征管经验。四是推动金砖国家积极参与由IMF、OECD、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共同成立的税收合作平台,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合作与交流,为重构合理、公平、透明的国际税收新秩序,促进全球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和包容性发展贡献金砖智慧。
(作者:广东省地税局科研所副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