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发展凸显“金砖”力量

2017年07月26日 版次: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课题组

据统计,金砖五国国土面积占全球总面积的30%,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43%,五国国内生产总值占世界总量的20%,贸易额占全球总量的15%,在国际舞台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金砖国家的税制历程

巴西。巴西宪法中规定了联邦、州和市的征税权。巴西的国家税典对税种开征、税收征管、纳税人、纳税义务、税务责任和进出口税收、市级不动产税、所得税、联邦消费税、增值税、金融交易税、市级服务税、市级不动产转让税及其他特定税收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巴西的税收体系由58种捐税组成,按行政管辖层级可以分为联邦税、州税和市税三级。

巴西税制历经100多年的发展演变。20世纪初,巴西借鉴西方税制,形成了以关税、消费税、销售税和工业收入税等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1924年巴西引入所得税制度,1964年~1967年的税制改革中,巴西通过扩大预提税的范围、消除税收豁免和重新界定边际税率,拓宽所得税的税基,并实施现代化税收征管措施,所得税收入迅速增长。20世纪60年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使社会保障缴款成为巴西直接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巴西直接税收入增长迅速。与此相对,间接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其中关税收入因战争、经济危机等原因增长停滞甚至回落,增值税的引入减少了重复课税。1972年巴西直接税占比突破40%,此后一直保持在40%~60%,这标志着巴西税制结构实现了由间接税为主体到双主体的转变。

巴西双主体税制结构自形成以来,尤其自1980年之后,一直相对稳定。其中,所得税占比稳定在40%左右,流转税占比几经升降后稳定在40%左右,财产税除因临时金融交易税开征和取消而波动外,基本稳定在2%~3%。巴西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呈现“基本稳定、小有变动”的特点。

俄罗斯。20多年来,俄罗斯税收制度经历了从激进转轨到基本稳定,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从税制结构看,俄罗斯始终保持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并经历了间接税占比略高向直接税占比略高的转变。

1992年~2001年,俄罗斯推出第一轮税制改革。在间接税方面将周转税改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并调整进出口关税;在直接税方面将利润上缴改为利润税,居民所得税改为自然人所得税并适用累进税率,设立不动产税和物价调节税等。由此,俄罗斯建立起间接税与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由于当时所得税税率较高、征管水平不高,偷漏所得税情况比较普遍,影响到直接税收入增长,因而间接税占比略高。

2002年~2012年,俄罗斯推出第二轮税制改革。改革措施包括取消一系列间接税、降低增值税税率和对小企业以单一税制代替增值税等。因此,间接税收入增长相对缓慢,虽然出口关税收入因对外贸易额增长而增长迅速,但整体上间接税占比有所降低。个人所得税由累进制改为单一税率,对个体工商户征收单一税率的统一认定税等,简化了税制,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此外,利润税(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降低刺激了企业发展,税收优惠的大幅取消拓宽了税基;将各项社会保障缴费合并为统一社会税;将地下资源使用费改为地下资源使用税并开征矿藏开采税等举措,使所得税、社会保障缴费和资源税收入增长迅速,俄罗斯税制结构进入直接税占比略高的阶段。

南非。南非税制结构为双主体模式,直接税比重较大,其中个人所得税为南非第一大税种,在发展中国家独具特色。

1960年南非独立后,沿袭殖民地时期英、法遗留下来的税收制度,形成了直接税与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1962年,南非通过了《所得税法案》,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直接税比重从1960年的35%跃升至1975年的65%,由此,南非税制结构进入了双主体时代,并完成了由间接税比重较高向直接税比重为首的转变。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南非始终保持双主体结构,且直接税占比始终较高。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南非政府开展了一系列财税改革,直接税比重维持在55%~60%,双主体税制结构得到稳定发展。

个人所得税为南非第一大税种,且地位一直十分稳定,每年为南非贡献约1/3的税收收入。南非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为综合征收、6级累进、最高边际税率41%。通过降低所得税税负、扩宽所得税税基、实行综合征收制,南非个人所得税收入迅速增长,个人所得税占比保持稳定。

南非实行中央、省和地方三级课税。中央在税收立法权方面占主导地位,所有宽税基税种的税款都归中央征收,80%左右的税收集中在中央;南非各省政府的主要税费收入包括道路交通费、专利费以及赌博税等;地方政府的主要税费收入为财产税、地区服务税和水电费等。

印度。印度采用分税制度,在中央和地方分设各税种管理委员会。印度财政部下设中央直接税委员会、中央关税委员会等,分别负责所得税、关税等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在税种划分方面,印度的中央税种主要包括关税、联邦税、消费税、所得税和公司税等,地方税种主要包括销售税、各邦消费税、土地税、印花税、运输税和娱乐税等。印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主要集中在联邦中央政府和各邦之间,地方市一级政府负责少量的税种征收。税收收入主要集中在联邦,中央税收占全部税收的65%左右,邦及地方政府收入占35%左右。

印度自1947年独立至今,始终沿袭并保持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并呈现间接税占比倒U型的变化过程。1950年~1987年,印度以消费税、关税和销售税为主的间接税均具有税基宽广、税率较高的特点,且对征管条件要求较低,其收入随经济发展而增长迅速。与此相对,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由于设计复杂、税率高、存在大量税收优惠及征管水平不高,偷漏税情况普遍,收入增长缓慢。财产税在直接税中占比很小且基本稳定,因而直接税收入增长缓慢,间接税占比不断攀升。

1988年~2011年,在印度1991年启动的税制改革影响下,直接税收入增长迅速,间接税收入增长相对放缓。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过大幅度缩减级次、降低税率、提高免征额,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遵从度。源泉扣缴和预缴税适用范围的扩大,纳税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纳税人永久账号制度的实行等使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通过大幅降低税率提高纳税人遵从度,清理优惠以拓宽税基,引入最低选择税以减少税收流失,使收入得到迅速增长。与此相对,虽然服务税的开征及邦政府的销售税向有限度的增值税转型提升了两者收入的占比,但消费税和关税税率剧烈降低,收入占比下降的幅度更大,因而以流转税为主的间接税占比下降。由此,印度税制不仅实现了间接税占比倒U型的变迁过程,而且由20世纪80年代末间接税为绝对主体的结构转为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结构。

2014年5月底,印度现任总理莫迪上台,提出为实施货物和劳务税(GST)扫清道路的宪法修正案。2016年8月,GST草案终在联邦立法层面获得通过。

2017年7月1日,印度在全境实施统一的GST税制,意味着印度自1947年独立以来实行的分散的间接税被废除,这个对该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税制改革或许将改写印度的经济版图。

金砖国家税制基本特点

普遍实行分税制。金砖国家人口众多、幅员广阔,且多数国家实行联邦制,在各自经济发展情况和政治制度基础下,构建了中央——省(邦、州)——地方三级财政分权的体系。大体上,金砖国家中央税收以增值税、消费税、关税、社会保障税、联邦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流转、所得类税种为主,多数税种采取了中央与地方共享方式。州(省)、县(市)等地方以房产税、土地税、自然人财产税和土地增值税等财产类税种为主。

普遍采用双主体税制结构。从税制结构上,俄罗斯、巴西和南非均构建了以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结构。中国、印度则构建了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双主体结构。 整体上,中国、俄罗斯和巴西以间接税为主,印度和南非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特征更加明显。

(下转B2版)

(上接B1版)

税收上的适度分权。金砖国家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差异较大,但主要集中于中央,统一由国家立法机构进行税收立法,各级税收管理权限在法律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税收立法及开征实行例外原则,除有特殊规定外,地方政府无权开征新税种。在税收集权的基础上,金砖国家通过专享与共享税的分配,保障了地方各级的收入来源,差额部分通过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来弥补。

金砖国家税制发展趋势

过去20年间,金砖国家的税制改革措施体现了一些共性特征。在间接税方面,尽管五国的增值税制度各不相同,但都逐步从对特定产品征收销售税或营业税向征收统一的增值税方向转变;在直接税方面,五国都在逐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在税收征管方面,五国都通过税收立法和加大监管力度来打击逃避税行为。

金砖国家国际税收角色定位已经发生变化。在全球国际税收秩序面临重大变革,传统税收规则亟待修改的背景下,以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和南非等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围绕国际税收秩序话语权的竞争将会进一步激烈。长期以来,金砖国家都是重要的资本输入国,所面对的一个共性问题是如何制定更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进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地位的提升,金砖国家逐步实现从资本输入国向资本输出国的转变。金砖国家采取的所得税属人管理原则,既削弱了金砖国家居民海外竞争力,也影响了本国居民海外收入汇入母国的积极性。今后,金砖国家不能仅站在“来源国”的立场上考虑吸引外资,也需要站在“居民国”立场上,为便利本国居民海外投资提供便利。

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税收体系,金砖国家启动了新一轮税制改革。2016年,中国修订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在及时给予符合条件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协定待遇的同时,有效防范和应对协定滥用等税收风险。2017年7月,印度开始实施GST。可以预见,随着国内经济进一步转型升级和资本输出输入结构的变化,金砖各国既有的国内税制和税收协定将面临新一轮的调整。

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日益加强

金砖国家的税负水平差异较大,中国具有相对的国际税收竞争力。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2014年,税收收入(不含社会保障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金砖五国中,印度最低(17.09%),南非最高(28.03%),中国(19.69%)仅高于印度。在公司所得税综合税率方面,中国高于俄罗斯,但低于巴西、印度和南非。在利润税(指企业利润缴税占其商业利润的百分比)方面,中国的利润税略高于俄罗斯,巴西、印度和南非的利润税都比中国和俄罗斯高出了一倍多。低水平的利润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吸引资金的流入。

金砖国家都在逐步推进增值税,中国正在引领现代增值税改革。近年来,金砖国家都从对消费和销售征收的专门税逐步转向了增值税。中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为世界税收改革提供了一个“中国样本”。中国应继续推进营改增试点,逐步完善增值税制度,最终形成国内完善、国际先进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增强中国在国际上的税收竞争力。

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日益加强,中国应继续提升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金砖国家的税收合作不仅有助于五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将影响其他发展中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的税收秩序发展方向。金砖国家应积极探讨构建有效的税收合作法律框架,加强工作层面沟通交流,提升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效率,共同向其他发展中国家适当提供帮助,提高其税收征管能力,在更高层次上发挥金砖国家税收合作的影响力。

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第二大的经济体,中国已经表现出更多的大国担当,以新思维、新方式和新准则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税收新秩序的形成,增加全球公共物品供给。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这个平台上,中国税务部门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所提倡议得到了充分认可和高度赞赏。

下一步,中国应该利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这一平台积极协调成员国的立场,选择适当的议题,建立常设协调机构,建立主席国轮值制度,创建统一的信息平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中国在国际税收治理和国际税收新制度建设中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执笔人:李平 陈懿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