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计提比例降了

2017年07月28日 版次:06        作者:李真真 樊华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一些企业在期货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总是出现相同的问题——忽视今年3月21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根据该文件,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计提比例已经降低了,但是很多相关企业并没有及时关注到。

23号文件基本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中有关准备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政策,但纳税人需特别关注其中两个重要的细微变化之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基数变了。

23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规定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6年12月8日前,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缴纳基数,是交易手续费的3%,少了1个百分点。

同时,23号文件还规定,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和《证监会、财政部关于明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缴纳比例有关事项的规定》(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6〕26号),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亿分之五~亿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16年12月8日前,期货公司需要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计算比例为千万分之五~千万分之十。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新政策对于期货公司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相关比例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此次下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交易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比例,满足了期货市场风险覆盖的需要,对提高保障基金运转效率,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有着积极作用,这也是保障基金的规模应当与期货市场的发展现状、市场风险水平相适应的税收政策体现。

笔者提醒纳税人需及时关注新政策的出台,完善企业内部税务或财务部门的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各级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了解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并按照政策要求及时调整企业税收数据,避免出现因对政策不了解而发生的未缴或少缴税款问题,从而影响该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