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征收企业的排污费。截至2017年底,环保部门共征收了39年。鉴于《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执行,笔者建议税务部门牢牢依托环保部门原有的工作基础,抓住当前工作的重点,平稳推进环境保护税的开征。
其一,加快制定配套法规。《环境保护税法》是基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的。据笔者了解,目前环境保护部关于排污费的配套文件多达几百份,各省自行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不计其数,基本涵盖了排污费征收的全过程。费改税后,税法相关的配套文件也需要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加快出台,从而构建全新的环境保护税法律、法规体系,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征收,以提高征管工作的规范性,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确定性。
其二,建立协同征管体系。环境保护税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税种,不同于目前在征的任何税种,单纯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很难实现有效的征管。正因为如此,《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同时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但是,法律的规定真正落实到具体的实践,需要环保部门和税务机关一系列协作,最终构建覆盖全业务流程的征管体系。
其三,开发网上申报系统。目前,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均已实现电脑开单,大部分的省市采用了环保部统一下发的公共版排污收费系统,少部分城市(如大连市等)对公共版软件实施了再开发,还有少部分省市(如上海市和深圳市)没有采用国家统一下发的软件,而是自行开发了适合于本地实际情况的软件收费,还有极少数省市(如河北省)同时采用两套系统收费,即环保部统一下发的公共版排污收费系统和自行开发的排污费收费系统。环境保护税开征后,税务机关也需要开发全新的网上申报系统,以尽可能降低征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