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公安机关应对税务机关提取与固定证据予以协助,确保各项证据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审查的要求。
●税务机关可在账务检查、资金流分析和税收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为公安侦查提供专业性支持。
●建立税警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对涉税违法行为及时监控、分析、跟踪与预警。
作为曾在税务机关工作、现在公安机关办案的授课人,笔者在这次打击虚开发票培训中给大家分享一些自己的思考。从目前本人了解的情况来看,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的落地运作尚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机制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效力,需要尽快解决。
三个问题
问题一:理念差异造成分歧。
税务机关是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是司法机关,面对涉税违法犯罪,二者虽然都肩负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职责,但受各自领域法律法规和职能的影响,在执法理念和业务标准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公安机关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原则,最大限度地打击、预防犯罪;税务机关以维护市场公平、保证国家税收安全为原则。由于双方的工作任务、性质、特点不同,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上自然存在差别,在对待、处理涉税犯罪行为时,时常会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影响案件查处。
问题二:程序执行存在风险。
涉税犯罪案源大部分来自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立案监督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多种现实因素制约,检察院对行政执法领域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缺乏信息来源,对于应当移送的案件线索是否移交无法全面掌握,因而难以实现真正监督。此外,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相继出台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平台应用,而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目前部分地区尚未建立或未全面建立有关信息共享应用机制,有关案件的处理进度、执法结果等关键信息无法及时在有关部门之间传递共享,导致有关执法程序存在风险。
问题三:执法权限差异影响办案效率。
税务检查的权限、手段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受这些因素制约,如不能搜查住所、不能限制人身自由等,所取得证据往往范围偏小或不能完全证明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移送案件证据不完整、不充分。一些涉案人员趁案情未明了之际销毁证据,使税务机关、司法机关失去补搜证据的时机。而公安机关在收到税务机关移交的案件后,在对涉税犯罪行为性质认定、涉案金额界定等方面,需要综合运用税收财会知识和检查手段,重新收集证据,往往会因专业技能的缺乏和重复取证而延误侦查时机。
四条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强化工作协同与配合。
第一,在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对税务机关提取与固定证据予以协助,确保各项证据不仅满足行政执法的要求,而且满足刑事诉讼对证据审查的要求。这可以避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后,因证据证明力不够的问题重复进行调查取证,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延误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第二,公安机关不能坐等涉税案件移交,应主动提前介入。在税务机关对违法线索初步调查后,公安机关应根据税务机关已掌握的违法事实与证据,从刑事诉讼角度进行研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于事前、事中或事后及时介入,解决税务执法中遇到的检查难、取证难和执行难等问题,实现在公安刑事权和税务行政权并列和分立状态下,两权优势互补。
事前,根据案情需要,公安机关可提前介入税务稽查选案环节,与税务人员一起研判。针对线索明显的案源,采取由公安侦办、税务配合(提供财税专业知识和查账技能)的方式,精准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解决税务机关针对恶性案件执法难的问题。
事中,公安机关可针对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可能涉嫌犯罪的情况,及时介入,为税务机关取得并固定证据保驾护航,解决其检查难、取证难的问题。
事后,可针对纳税人已构成犯罪但拒不缴纳税款、不配合执行的情况,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启动刑事程序,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对于涉嫌犯罪的,由税务机关及时依程序向公安机关移送,提高移送的准确率和公安机关对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效率。
第三,在公安侦查过程中,税务机关可以在账务检查、资金流分析追踪、税收法律法规适用等方面提供专业性支持。
第四,依托税警双方强大的基础数据库,通过联络机制,建立税警执法信息共享平台,为案件的前期摸查、中期取证、后期执行提供强大快捷的数据支撑。另外,借助该平台实施大数据智能化分析应用,对涉税违法行为及时监控、分析、跟踪与预警,推动涉税犯罪案件调查工作高效开展。
在虚开和骗税等恶性案件与日俱增的背景下,规范税务司法保障体系,加强税警协作,全面构建专业、规范、精准的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作者:成都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