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近期,有不少企业集中办理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业务。由于该项政策年底到期,税务机关提醒相关纳税人,距离政策到期不足两个月,欲办理转登记请提速。同时,在办理转登记时,应注意截止时间、销售额条件、纳税人行业以及成立时间等方面,以确保纳税人能顺利办理转登记业务。
今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以下简称33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从目前情况来看,不少中小微企业已经主动到税务局办理了转登记手续,享受到了税率下降后的福利,但也有部分企业没有前来办理。“请没有办理转登记的纳税人,在掌握政策细节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情况认真考虑,如果需要办理,一定要抓紧时间。”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局长(以下简称武汉市税务局)孟军说。
那么,从前期纳税人办理转登记的实际情况看,企业应该高度关注哪些问题呢?武汉市税务局货物劳务税处副处长魏俊提醒,33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也就是说,想要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首先应在销售额上满足政策要求。魏俊表示,这里的500万元一定要注意期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也就是说,只有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才可以转回小规模。
据悉,武汉净鲜食材配送是武汉市东西湖区的一户一般纳税人企业,公司主要经营食品配送,常常缺乏抵扣事项,一直有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想法。2018年8月,经测算,公司2017年全年销售额超过了500万,公司会计刘铭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东西湖区税务局工作人员在认真查看了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后发现,该企业从提出转登记申请时往前倒推12个月,即2017年9月~2018年8月的销售额数据,合计并未超过500万,符合“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要求。税务机关及时告知企业,并于近日顺利为企业办理了转登记手续。
魏俊提醒需要转登记的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认定上,不能以自然年度为期限,应以在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连续4个季度累计应税销售额测算。同时,如果纳税人为营改增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或者纳税人为5月1日之后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得进行转登记。魏俊解释到,主要是营改增行业企业以及5月1日后新登记的纳税人,已经适用50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当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金额上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不能予以转登记。
记者了解到,纳税人办理转登记手续非常简单——由纳税人发起后,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正确、完整填写一张《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就可以办理转登记。
同时,转登记纳税人仍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魏俊提醒纳税人,转登记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