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税收函调,作为核查出口企业国内采购链的手段,旨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有效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如何提高税收函调的质量,降低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笔者认为,需要从函调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入手,重构出口退税函调机制,以达到增加税务机关核查手段和降低出口退税管理人员职务风险的目的。
存在的问题
函调项目核实取证。一方面发函地税务机关发函原因及重点核实项目填写模糊,导致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函调发票往往涉及供货企业以往经营状况的核查,时间跨年度大,且由于企业或物流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取证,造成函调工作较大的税务风险。
函调指标设置。在出口退税无纸化审核实施后,税务机关面对审核系统的疑点,考虑异地采购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函调成为首选核查手段。而在回函要求中,设置了诸如“是否涉嫌虚开、货物流数量名称是否一致”项目,拿“货物流名称数量”来说,由于物流企业往往未核实准确数量和名称,常以打包件数取代具体出口个数,造成与增值税发票数量不一致,且退税机关以“是否”作为退税主要依据,不考虑详细情况说明,双方缺少后续沟通渠道,无法有效应对风险。
复函核查能力。复函机关负责函调人员往往非专职出口退税人员,若想深入核实函调的发票和业务,排查风险点,从货源地环节发掘各类蛛丝马迹或者排除疑点,为出口退税审批筑牢屏障,需要高度的职业敏感性、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工作经验。而考虑到基层复函人员的核查能力和复函时间有限,难以保证回函的质量。
改进的建议
从以上问题可见,出口税收函调机制的骗税防范作用正在变弱。笔者建议,通过对函调的重新认识定位、拓宽函调的取证渠道、构建新的资金流核查系统等方式改善函调现状,从而起到防范出口骗税的作用。
“多措并举”替代“单一函调”。首先,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应该及时转变“单一函调”思路,积极探索“疑点核实”的多种手段,包括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等,不能过度依赖出口税收函调。其次,弱化函调结果对退税的导向作用。建立有效的岗位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函调结果并非最终的退税依据,只能作为参考,最终是否符合退税要求需要复合岗审核确认,但是对于函调回复异常的企业,准予退税需要经过局长岗审核同意,相关资料留档备查,如此能够有效遏制责任推脱且加强退税机关主动作为的效果。
重塑“货物流”管理要求。“货物流”是出口税收函调的重要调查对象,通过重塑“货物流”的相关规定,能够增加函调的调查手段,佐证交易的真实性,增加出口骗税的难度,有效防范出口骗税。一是规范物流企业的管理。增加物流企业发票管理规定,要求物流企业对运输发票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运输起止地址和时间及司机姓名和联系方式。通过对运输发票的开票时间、运输时间,以及对司机的口头约谈等手段,能够加强对货物流的排查效果,防止企业联合运输企业虚开运输发票弄虚作假,加强函调的调查效果。二是增加出口备案单证管理。在目前的出口备案单证中,仅对出口环节的提单和装箱单有备案要求,而对国内运输段的运输单证没有备案要求,且供货企业缺乏保管运输单证的意识,造成税务机关在函调过程中取证的难度增加。增加出口企业国内段运输单证的备案要求,能够反向督促出口企业向供货企业索要运输单证进行备案管理。
构建资金流向信息核查系统。最新的函调核查项目弱化了资金流的核查,但是资金流的核查仍是核查出口骗税的主攻方向之一。通过构建资金流向信息核查系统,能够在函调方法之外提供另一种核查的手段,且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通过在企业、银行和税务机关之间建立一个信息管理系统,促使发票开具、银行账户和开票资金之间构建内在联系,形成相互制约,实现对开票资金运动的监控、流向信息的核查。开票资金通过固定唯一的涉税银行账户结算,可以保障事中、事后能够对这部分资金运动情况进行核查,通过银行记录发现开票资金是否回流,从而有针对性地核查是否存在虚开骗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