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税收协定:

提高投资中亚油企抗风险能力

2019年10月23日 版次:07        作者:锁苗

经过多年的摸索、尝试与实践,中国与中亚国家的能源合作逐渐呈现出布局优化、内容多样、方式灵活等特点。

从合作布局来看,按照能源生产国、能源过境运输国和能源消费国的分类布局,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加强原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贸易合作,与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开展有关能源过境通道和当地油气基础设施建设的合作;从合作内容来看,已从单纯的油气资源贸易延伸到集油气田勘探开发、油气管道运营、油气工程技术服务、油气炼化项目承包、油气品销售于一体的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从合作方式来看,在合资与并购的模式下不断创新出从产品分成到能源贸易再到石油还贷款的能源金融合作。

整体而言,中亚五国油气基础设施普遍存在老旧、年久失修,运输和炼化效率相对较低等问题,落后的基础设施制约了中国企业在中亚国家从事勘探开发活动的效率,而且类似中国——中亚天然气管道等合作项目需大量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加了中国油企的运营成本。

近年来,中亚五国不断完善油气资源财税体系,逐步增强资源国政府在能源开发利用中的控制力和主导权,最大限度保护其在战略资源方面的国家利益,大幅提高了能源项目的综合税负。以哈萨克斯坦为例,近 20年油气行业财税政策由宽松至收紧,特别是2009年实施新税制后,取消税务稳定条款,新增石油矿产开采税、出口收益税和超额利润税,造成油气合作项目税负升高,投资者赢利能力下降。

笔者认为,在此背景下,应采取措施,降低中国油企税收成本,确保税收安全,以提高中国油企在中亚地区能源领域的竞争力。

多方协同,优化税收服务。建立“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的多层次立体化协调互补服务网络。税务机关加强国别税收信息研究,推进税收协定的谈签和执行,派驻税务官员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中介机构引导企业优化投资架构,准确评估涉税风险,提供投资地税收政策实时变化情况。双方携手共同为企业创建透明、安全、可预期的税收环境,提高风险应对能力。

修订协定,消除重复征税。一是在中国与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增加间接抵免制度,帮助多层架构的企业消除双重征税。

二是减少预提所得税负担。中国与中亚五国签订的协定中股息预提税税率仅有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可以适用5%优惠税率,但前提是股息受益人持股比例不少于25%。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只有塔吉克斯坦与中国协定的预提税较低,为8%,其他国家均为10%。整体来看,预提所得税税负较重,建议参考中亚各国与美国、英国、荷兰等发达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免除股息和利息的预提税,降低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所得税。

三是落实税收饶让条款。中国与中亚五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均不包含税收饶让条款,中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因税收优惠政策而免除或减少的税额在中国得不到抵免,仍需补缴税款,从而使得中国企业不能实际享受到投资目的国的税收优惠,削弱了中国企业在中亚能源领域的国际竞争力。长期来看,中国在中亚能源合作领域承担的是资本输出国角色,笔者建议,对中国企业在境外享受的税收优惠给予单边饶让,使“走出去”企业真正享受到收入来源地国的税收优惠。

完善内法,增强税收激励。建议对石油企业“走出去”实施税收激励,制定专项税收减免政策。一是加大抵免力度。能源行业控股比例受政治影响较大,建议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普惠性优惠的基础上,降低间接抵免的持股比例,增加抵免层级。二是适当放宽亏损弥补限制。能源项目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可以借鉴美国和日本的做法,允许境内外企业盈亏相互弥补和符合一定条件的“向前结转”,并逐渐将亏损“向后结转”的时间由5年放宽至10年。三是建立对外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为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可以借鉴法国、日本经验允许企业在对外投资时税前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走出去”初期的亏损。

政府主导,建立协调机制。在《阿斯塔纳“一带一路”税收合作倡议》和《乌镇声明》的基础上,建立区域税收协调机制,持续推进与中亚地区能源合作和能源投资等方面的税收合作,消除税收壁垒,增强税收政策的一致性和确定性,完善税收争端解决机制,规范税收争端解决程序,在降低能源合作成本的同时,更好地保障中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