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虚开违法案件。本案的涉案企业——F石化公司,被其上下游企业“设局”从事了“变票”违法行为。涉案企业人员由于财务知识匮乏,税法意识淡薄,按照客户要求,随意变更开票货物名称,不仅自身违法,而且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令人深省。
本案中企业的交易方式,是石化行业典型的“凭证交易”贸易模式,即在货物购销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以货物所有权凭证作为交易标的物,货物在买卖双方之间不发生物理位置上的流转。因此,案件中变票交易不属于无货虚开行为。
本案反映出的逃税和虚开的违法情况,应引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警觉,并采取措施加以应对,以防范遏制类似违法行为发生。
强化石化产品新办企业税收辅导。对新办的石化产品贸易企业,税务机关在核定税种时,应加大业务辅导和税法宣传力度,针对企业的经营特点、交易产品情况,开展针对性涉税辅导,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涉税业务处理能力,降低企业涉税风险的同时,避免违法人员“钻空子”。新办企业也需提高警惕,在遇到“天上掉馅饼”类业务时,应详细了解业务情况、交易细节,遇到可疑情况或不明白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税务人员咨询了解,以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违法“工具”。
此外,在日常征管中,税务机关应有效利用征管数据资源,用大数据技术加大石化产品经营企业财务数据、进销项货物名称、数量等经营信息比对分析力度,并建立部门间快速反应机制。如发现企业存在进销产品迥异、税负和申报异常等疑点,迅速采取实地核查、纳税评估、移交稽查部门调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开、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防止税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