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0年01月15日 版次:04        作者:

贾友宝: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税复补字〔2019〕7号),并向你进行邮寄送达。因你未提供有效邮寄地址,邮局未能妥投。国家税务总局多次与你沟通,仍未获取有效邮寄地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税复补字〔2019〕7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税复补字〔2019〕7号)内容如下:

你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机关邮寄信封上写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八件(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的挂号信,本机关已于2019年11月5日收悉。该挂号信内共有三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三份行政复议申请需补正以下材料:

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违法收取信息公开邮寄费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表述不明确(尤其是手写部分),且未提交交纳相关邮寄费的证据,需完善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交交纳邮寄费的相关材料。另需明确是在本次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还是单独对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不予行政赔偿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相应证据。

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告知书》(沪税信息公开〔2019〕53号)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未提交已申请信息公开的证据,需补正申请人于2019年7月1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邮寄提交的“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明与邮寄凭证。

三、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告知书》(沪税信息公开〔2019〕55号)的行政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申请未提交已申请信息公开的证据,需补正申请人于2019年7月14日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邮寄提交的“政务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明与邮寄凭证。

请你接到本通知书后,于7日内补正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1月15日